商會從4月份成立以來,工作人員積極的展開各種工作。為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行業內達到良性競爭,環境商會成立了法律維權工作組。根據商會會員中法水務的委托,法律維權工作組從中法水務與四平市政府的合作著手,揭開了法律維權的序幕。
2000年,中法水務投資有限公司與四平市自來水公司簽訂合作合同,同年9月5日合作公司啟動。2001年自來水公司內部進行改制,2004年中法水務與自來水公司修改合作合同,2006年自來水公司突然宣告破產。該事情是同期國內水業企業市場化運作過程中出現問題較多的一個典型案例。環境服務業商會專門組織了案例研究,以此為例,分析國有公用事業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和問題。
典型案例——中法水務的四平供水項目
2000年,經過四平市政府積極協調,四平市自來水公司(下稱“四平自來水”) 與中法水務于2000年6月15日簽訂《合作經營四平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成立了四平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下稱“合作公司”)。雙方合作經營日處理能力分別為10萬立方米及1.8萬立方米的第四水廠和第二水廠(兩個水廠承擔四平市區的地表水處理與供應責任)。根據合同規定,合作公司注冊資本3420萬港元,合作期限30年,中法水務以現金出資、四平自來水以第四水廠的部分資產入股,雙方各占50%股權;時任四平自來水的總經理楊武兼任合作公司董事長,中法水務派駐人員擔任總經理。
鑒于當時四平市地下水的濫采、超采現象嚴重,四平市政府于2000年8月25日向合作公司出具了政府《承諾函》,函中對合同水量、水價、水費以及三年內關閉相關地下井群等事宜做出了承諾。
合作公司成立后,通過先進管理理念的引入和對第四水廠的自動化改造,使企業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供水水質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和保證。所有這些都得到了省、市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和贊賞。
遺憾的是,四平市政府出具政府《承諾函》之后由于受管理體制的制約及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不力的影響,政府并未切實履行相關承諾。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四平市地下水的濫采、超采現象始終無法得到有效的遏制,致使合作公司供水量大幅下滑。
由于四平市政府未能遵其承諾,直接影響了四平自來水的預期經濟效益。四平自來水以此為借口,自2002年年初開始便拖欠合作公司水費,至2004年拖欠費用已高達人民幣3,000余萬元。這種情況造成合作公司大量拖欠生產材料費用、稅款、員工工資福利等,更無法對設備進行正常的維修與技術改造,直接影響供水安全,合作公司處于隨時面臨停產危險的困難局面。
中法水務為此多方奔走,并多次與市領導,省領導溝通,均沒有結果。事情在2002年年底出現了轉機。當時吉林省的省長洪虎在一次招商引資座談會,會見了中法水務的高層領導,并大力支持他們在吉林省的工作。當洪虎得知四平情況時,親自過問并和四平政府一起解決問題。
為了合作的順利進行,雙方再次簽訂合同,修改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中法水務同意免除了四平自來水之前的債務近3,000萬元。四平市政府同時出具了督促四平自來水償還剩余欠款等內容的政府《承諾函》。
然而在2001年,由于四平市政府出臺“工業立市”政策,四平自來水在未知會合作公司的情況下進行股份制運作,組建了四平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下稱“四平隆源”),楊武擔任其董事長兼總經理。
但是四平政府還是沒有兌現承諾,導致雙方的合作再次出現障礙。同時,中法水務再次和政府部門積極溝通,并且得到四平市市長王克成的親筆簽字函。但是這些都沒能解決雙方的問題。
在王市長函件發出的不足一月內,2006年9月,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平自來水的破產申請,并于兩天后出具了民事裁定書,裁定其破產。而中法水務直到2007年1月才知道這一事實。在中法水務的強烈要求下,四平市自來水破產清算組同意合作公司參與破產債權的清算,吉林省隆源供水集團有限公司(四平隆源2006年變更而成)出函承諾有條件(條件為:中法水務接受與吉林隆源形成合作為前提)承接四平市自來水公司對合作公司的債務。
項目分析——案例中疑點重重
在工作組的項目分析中,他們指出政府“毀約”折射信用缺失,這些都會影響到我國的地方政府形象。
工作組在報告中指出,城市供水作為市政公用事業的核心內容,傳統的自來水公司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而是政府責任的具體承擔主體,因此形成了由自來水公司代表政府與合資企業進行商業合作的模式。在這種原則之下,自來水公司的義務與政府之間的協約責任之間,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政府對自來水公司與合作公司的承諾符合國際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慣例,其政府承諾具有商業契約的本質。
中國現已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契約”是市場經濟的主要經濟形式之一。政府作為契約一方,訂立約定前必須考慮周全,不能輕易承諾,而約定一旦成立,則理當守約,不可能凌駕于契約之上,否則就會受到市場的冷落。2004年曾經轟動一時的“長春匯津”事件從另一個角度再次折射地方政府違約帶來的種種弊端。這一案件使得香港匯津公司一度退出中國,而長春市政府乃至吉林省政府的國際形象遭受重創,很長時間內其無法順利進行國際招商引資工作。
其次,工作組在調研中,發現了四平自來水公司的破產迷霧重重。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四平自來水破產申請從立案受理到裁定書的宣告僅僅兩天時間,其是否認真履行審理程序令人心生疑慮。另外,合作公司作為一債權人,在破產四個月后才得知消息,這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四平自來水如果屬于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其作為一家市政公用企業,四平中院作此裁定實在是太過倉促。并且也沒有理順政府與自來水公司之間的聯帶責任等關系。
再次,改制中產生的四平隆源公司是一家產權多元化的有限公司,也沒有在改制中真正的轉型,出現了一班人馬,兩個公司共存的怪現象。在怪現象中,四平自來水嚴重虧損,負債累累,導致破產清算,而隆源公司卻蒸蒸日上,還在06年變更為“吉林省隆源供水集團有限公司”,由一個市級企業變成一個省級的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組在調研中還發現了關于四平市的水量問題。四平政府雖然沒有按照承諾關閉必要的地下水,但是建設部的統計數據表明,四平的實際用水并未大幅度下滑,而是自來水的水量轉移到了隆源公司,造成自來水的虧損,而隆源公司又把違約責任推給沒有實現關閉地下水承諾的政府。
最后結論——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四平市政府不能完全兌現承諾,自備水源井現象不能制止,這些現象都事出有因。吉林省內地下水由省水利廳負責管理,自來水由省建設廳負責管理,而四平自來水隸屬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中國由計劃經濟和單一產權運營結構向多樣化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現部門條塊利益的干預和地方利益膨脹,四平市就是這中情況。
與電信、能源、電力等中央政府負責管理的行業不同,城市水業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其建設與管理的實際權限在于地方政府。市政公用事業的自然壟斷性及產業屬性決定了地方政府在服務、協調、監管職責體系中的位置。國有獨資的市政公用企業應由地方城市政府授權的部門代表政府進行管理,但由于城市責任體系的缺位,形成各相關部門職能在具體城市管理中的分裂局面。當他們產生了利益沖突時,就無法全面協調和安排,避免更多問題的出現。
工作組分析說這種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我們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建立一個合適于行業發展的管理體制已經迫在眉睫。
中法四平事件、長春匯津事件等都已經凸現出我國城市水業市場化改革中的一些問題。這些都將會影響到企業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對水業改革的進程。進而會影響到企業對水業改革的投資問題。他們將會衡量更多的問題,例如有些企業對東北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及業內企業持有的退避或者觀望態度等。這些都是對行業發展非常不利,具有危害性。也會影響到地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等。
另外,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資,把市政公用企業推向市場的同時,沒有作出深遠的考慮。為了達到引資的目的,把政府的承諾當作兒戲,把政府權力當成了自己無所不能的護身符。這些都需要作出深刻的反思,及時地制止此類事件的再發生。
引發——企業共同討論對策
商會在完成了此項目的調研后,深刻地分析問題所在。為了達到為企業服務的目的,工作組召開了法律維權座談會,專門針對四平事件進行了討論和分析,并和大家一起討論了工作組今后工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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