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資源豐富,但這不能成為不過資源“緊日子”的理由,只有發展“綠色”的循環經濟,做大做強特色工業,才是正確選擇面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青海要不折不扣地貫徹中央的宏觀調控政策,立足實際,大力培育特色產業、打特色牌、走特色路,在培育特色產業中加快發展,探索出一條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符合青海實際的發展路子。
青海自然資源有特色優勢,也有生態優勢。產業發展要把“特色”和“綠色”緊密結合起來,打好這兩張“牌”。當前,青海農牧業“靠天吃飯”、“靠天養畜”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變。農牧業可持續發展與增加農牧民收入、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解決這一矛盾,就要立足青海自身優勢,在“特色”、“綠色”上做文章。要建設好特色優勢農畜產品產業帶,實施好農牧業擴大規模計劃,加快推動生產要素向特色產業和優勢區域集中。要把發展生態畜牧業與三江源、環青海湖等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程緊密結合起來,加快生態畜牧業發展,促使草原生態保護與畜牧業發展的雙贏,努力在推進高原現代特色農牧業向優質化、規模化和品牌化發展上取得重要進展,使青海成為生產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畜產品的重要基地。
青海資源比較豐富,但這不能成為不過資源“緊日子”的理由,只有發展“綠色”的循環經濟,做大做強特色工業,才是正確選擇。而目前,青海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發展方式粗放,破解這一難題,一方面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重點加大柴達木、西寧循環經濟試驗區的規劃和建設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發展以太陽能、風能為代表的新能源和以硅材料、鋁合金材料、鋰鎂材料等為代表的新材料等新興產業,讓青海工業發展更有特色、更“綠色”。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準入管理。加強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因礦產開發而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嚴格落實新建(改擴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禁止在城市規劃區、主要交通道路沿線、海岸線直觀可視范圍內露天開采礦產資源,并嚴格控制地下開采。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的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限制開采砂金、砂鐵以及其他重砂礦物和濕地泥炭,禁止開采藍石棉、可耕地的磚瓦用粘土等礦產。嚴格控制海砂(礫)和河砂(礫)開采,保護海洋環境和促進河道砂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加強對生產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管。加快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等技術規范和標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目標納入礦山企業年檢重要內容,加強礦山生產過程中對環境影響的控制,對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嚴重破壞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達標的予以關閉。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實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報告制度。開展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監測,組織開展大中比例尺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對礦產資源集中開發區和重要成礦區(帶)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提供依據。加強東北老工業基地、西部生態脆弱區、長江中下游等地區的重點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開展對鈾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現狀的調查與污染防治,逐步建立重點區域和重點礦山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有效監控和監測數據的快速采集、分析處理與定期發布。
(二)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責任。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相關法律責任,全面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目標任務,并列入各級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目標。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分類管理機制。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建立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政策激勵機制,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程。實行差別化資金籌措政策,促進新老礦山及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態恢復。對于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調動多渠道資金投入恢復治理,到2015年,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35%以上。對于新建和生產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礦業權人的義務,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加強礦山開采和選礦過程中的廢污水處理、廢石尾礦長期堆放的環境污染治理,實現同步恢復治理。
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在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劃定重點治理區,有計劃地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開展礦山采空區地面塌陷、水土環境污染和礦山固體廢棄物占用破壞土地等環境問題治理,改善礦區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技術研究與推廣應用。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示范,部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促進礦山地質環境明顯改善。
(三)積極推進礦區土地復墾
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土地復墾準入管理。嚴格落實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制度,新建(改、擴建)礦山項目沒有土地復墾方案不予受理采礦權申請。嚴格實施土地復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破壞土地面積、降低破壞程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努力實現邊開采、邊保護、邊復墾。建立土地復墾監管和監測制度,將礦區土地復墾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礦山企業年檢內容,沒有完成土地復墾任務的或沒有依法交納土地復墾費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年檢。
積極開展礦區廢棄地復墾。堅持“誰破壞、誰復墾”,依法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建立并推進礦區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復墾權屬管理,明確復墾土地使用權。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的“誰投資,誰受益”的土地復墾多元化投融資渠道,鼓勵各方力量開展礦區土地復墾,確保土地復墾不欠新賬,快還舊賬。新建、在建礦山開采造成破壞的土地全面得到復墾利用;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廢棄地利用程度不斷提高,到2015年,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復墾率達到30%以上,到2020年達到40%以上。
實施礦區土地復墾重點工程。劃定土地復墾重點治理區,優先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被破壞廢棄的土地,實施國家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重大工程,建立土地復墾示范區,加強土地復墾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到2010年,開展300個左右重點煤炭基地的土地復墾工程。 八、保障措施本《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涉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
(一)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新機制
健全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礦產資源法》修訂中明確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以及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等規定,完善規劃管理制度,強化規劃法律地位。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執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健全資源開發成本合理分攤機制,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礦產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調整礦業權使用費標準,修訂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制訂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處置辦法,促進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
完善礦業權管理制度和市場建設。按照分類分級管理要求,完善礦業權審查制度。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科學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并依法進行管理,促進資源勘查、總量調控、布局優化與結構調整等規劃目標的實現。大力培育和規范礦業權市場,明確礦業權市場準入條件,加強監管,實行礦業權信息公開化,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推進礦業資本市場、技術市場的發展,促進市場配置資源和宏觀調控的有機結合。
完善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調整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關系,向資源原產地傾斜,促進資源開發地區可持續發展。完善礦產資源有償收益的使用管理,重點用于規劃確定的重要礦種和重點地區,加大對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投入力度,支持礦產地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研究制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的具體辦法,促進礦產勘查開采的良性循環。
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檢查體系。加強勘查開發活動和礦業權配置的監督管理,完善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與登記統計等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年檢制度,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動態巡查和遙感監測,有效打擊各類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強化對規劃重點區域礦產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好轉。
(二)推進科技創新和重大工程實施
推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科技創新體系,加強自主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鼓勵地質勘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推廣和應用。積極扶持和引導礦山企業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先進的采選技術,提高解決資源問題的科技支撐能力。積極發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障和保護工程。立足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現有條件,集中力量,有序安排,重點突破,優選實施一批基礎條件較好、潛力較大、帶動力強的礦產資源保障和保護工程。加強政策引導,廣泛吸引社會資金,開辟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大對重大工程的資金支持。做好重大工程的組織實施,強化監管,加強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實現重大工程的既定目標。
(三)積極參與國際礦業合作
拓展礦業領域開放廣度和深度。制定和完善有效利用外資參與資源勘查開發的相關政策,鼓勵引進先進的勘查開發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促進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的提高。鼓勵外資參與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引入先進適用的節能降耗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制定并完善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介、技術和咨詢服務公司等在中國執業的管理辦法,規范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準入條件,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外商勘查開發礦產資源審批通道。推進外商投資管理信息化建設。
推進與其他國家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技術交流與合作。推進全球巨型成礦帶研究計劃,了解地質成礦條件和圈定找礦靶區,進行油氣基礎地質綜合研究與區域優選,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礦產資源管理機構合作。為我國優勢企業開展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提供資料支持。積極參與國際礦業經濟規則的制定和協調,在相關國際組織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規劃體系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建設。根據《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省、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重點礦種、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逐級落實規劃主要任務、指標、分區和政策。重要礦種、重點礦區、大中型礦產地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充分發揮規劃對資源配置的統籌和調控作用。規劃編制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的統一協調和管理。下級規劃必須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必須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下級規劃要落實上級規劃的要求和內容,對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授權管理的礦種統籌規劃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認真做好銜接,維護礦產資源規劃的權威性和整體性。
(五)強化規劃制度化管理
落實規劃實施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執行規劃,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正常秩序。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量調控、勘查開發布局與結構調整、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儲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重大規劃目標納入管理目標體系進行考核,并將規劃執行情況作為主要領導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嚴格規劃審查和許可制度。按照規劃要求,嚴格審查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采、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項目,礦業權的審批、出讓、變更和延續等必須符合規劃,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在新發現的礦產地申請開展勘查開采活動的,必須納入規劃,嚴格論證,統籌安排。
推行規劃年度實施方案。將礦產勘查、總量調控、布局結構調整、礦業權設置、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目標和任務,按年度分地區進行分解落實。
建立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機制。將規劃執行情況列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重要內容,定期公布各地規劃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劃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從重查處在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內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由責任單位賠償相對人的損失。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和修編。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評估報告報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并作為規劃調整和修編的依據。因形勢變化需要進行指標調整的,應進行科學論證。嚴格規劃調整和修編的程序,應對規劃調整和修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和論證。凡涉及勘查開發方向、規模、布局等原則性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六)構建保障規劃實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實行差別化的投入和激勵政策。中央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向重點調查評價區傾斜,開展基礎地質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地質勘查基金向重點勘查區傾斜。建立找礦突破激勵機制,對重大找礦突破和科技突破予以獎勵。加大礦產資源儲備保護投入力度。鼓勵礦山企業為提高資源采選回收利用水平的技術開發和改造。完善礦業用地政策,支持重點礦山開發建設。財政資金和銀行信貸重點支持礦業領域循環經濟發展項目。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的投入,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
強化企業資源消耗和環境保護約束機制。實行浮動費率制度,推進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與儲量消耗掛鉤,減少資源浪費。將礦山儲量消耗情況作為考核礦山企業合理利用與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鼓勵礦山企業建立資源節約管理制度,加強資源消耗定額管理,調動礦山企業節約降耗、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的積極性。建立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強化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管落實,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推行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土地復墾費應列入生產投資估(概)算,足額列入企業生產成本。
(七)加強規劃基礎建設
深入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形勢分析。強化日常統計和專項統計,及時準確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科學預測經濟社會和礦業形勢發展,深入開展礦產資源可供性分析,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新要求。
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基礎研究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理論,拓展規劃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徑。完善國土資源調查、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核查等工作成果對規劃的決策支持機制,科學有效地推動規劃編制與實施。
建立完善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完善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做好規劃管理信息與相關信息資源的整合,實現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儲量、礦業權等基礎數據庫的銜接和共享,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詢、監督評價和輔助決策功能的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規劃管理的效率和服務水平。
強化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加強教育和管理,培育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規劃專業人才隊伍,提高規劃管理整體水平,增強規劃管理功能,實現基層礦產資源管理全面到位。加強事業單位支撐能力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建立健全規劃資質管理制度。
(八)擴大規劃的民主決策和公眾參與
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部門聯系協調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規劃協調、咨詢和論證,實行規劃審批專家論證制度,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擴大公眾參與,加強規劃宣傳。各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要采取多種方式和渠道擴大公眾參與。規劃批準后及時公告實施,充分利用新聞、報刊、廣播、網絡等進行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對礦產資源規劃的認識,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礦、依法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進規劃的順利實施。
促進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保障礦產資源長期穩定供給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一個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將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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