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公用環境設施用地用電優惠政策的建議--環境商報第5期
關于完善公用環境設施用地用電優惠政策的建議
2002年,建設部等三部委發布的《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中提出各地政府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企業以及項目建設給予必要的用地、用電等配套政策扶持,但是目前各省市在公用環境設施建設方面的優惠政策參差不齊。由于各種原因,一些政策也未能落到實處。
用地方面。目前地方政府對于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項目建設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劃撥和租賃(即收繳土地出讓費)兩種方式。行政劃撥土地方式在實際操作中采用較多,但一些地方在涉及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建設用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時往往轉嫁給項目投資企業承擔,且費用不低,所使用土地也不能作為企業貸款融資的擔保抵押。土地租賃方式在有些地方采用,易于為環保企業接受。土地出讓費的額度一般由地方政府和企業談判,參考當地指導價制定,易于操作。企業也享有租賃土地的質押、擔保處分權。
用電方面。電費一般占污水廠運行費用的30%-50%左右,近年來電費不斷上調,使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費用不斷增高,甚至已影響到其正常運行。另一方面,目前各地對環保企業用電優惠價格各有不同。如福建等省實行的是非居民照明用電標準;江西等省為非普工業用電價格;河南省采取的是比較靈活的規定,污水處理廠投產一年時間內,自主選擇執行非普工業電價或大工業電價,投產一年后執行大工業電價;廣東省近期出臺污水處理企業用電統一執行大工業電價的政策,比非普工業電價更為優惠,大大減輕污水處理廠運營成本。
建議各級政府進一步完善公用環境設施建設運營用地用電優惠政策,確保環境設施發揮減排功效,以推動“十一五”環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一是優先滿足公用設施用地需求。建議對擬建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一使用省級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蓞⒖紡V西、湖南、江西等地經驗,建設項目享受省重點工程優惠政策,包括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收取城市規劃綜合技術服務費等。此外,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允許繼承、轉讓、出租和抵押。
二是降低企業用地成本。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應項目土地的,政府應做好征用工作,各種補償費如農民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不應由企業來承擔,以降低公用環境設施建設成本。采用租賃方式征用土地的,地方政府對投資企業應盡可能實行優惠價格,并按照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出讓。
三是制定環境公用設施優惠電價政策。建議各地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電價執行大工業電價政策,并做到峰時不上浮,谷時適當下降。污泥沼氣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應優先安排上網。同時,可根據污水處理廠COD削減績效進行電價補貼獎勵,以發揮污水處理設施的減排潛力。
主題詞:環保 用地 用電 優惠
報送: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電監會 國家電網公司
建設部 環保部 全國工商聯
抄送:各會員企業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處 2008年12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