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現行政策
根據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 號)第十七條的規定,脫硫屬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財政部發布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2007年第2號公告即《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濕法脫硫單機容量<600MW時應對進口設備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而濕法脫硫單機容量≥600MW時,可享受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因此,濕法脫硫進口設備是否享受免稅受三個因素影響:
(1)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
(2)是否為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
(3)是否在《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6年修訂)》所列商品之外。
脫硫開展特許經營后,進口設備免稅所依據的政策并未改變。依據《通知》的規定,國家規定的脫硫電價和相關優惠政策原則上由脫硫公司全額享受。
二、 存在的問題
按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規定,申請免稅人需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項目核準文件和《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由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的核準文件一般批復至發電集團,而《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一般直接批復至項目發電企業。
因此,對于開展脫硫特許經營的項目,脫硫專業公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時,存在以下問題:
(1)發電企業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去辦理免稅時,由于脫硫已采用特許經營方式,投資人為脫硫專業公司,因此,脫硫設備不是發電企業的自用設備,因而不能辦理脫硫的進口設備免稅。
(2)脫硫專業公司持批復至項目發電企業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由于確認書是批復給發電企業的,因此無法在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此外,脫硫專業公司在辦理免稅備案時,所提供的備案文件,例如項目的核準文件、可研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明、環評報告等,是發電企業的文件,也存在海關能否認可的問題。
除上述問題之外,對于已投運脫硫設施的轉讓,若原進口設備已享受免進口環節稅且在海關監管期內,則涉及海關對免稅主體的重新認定問題,否則可能對發電企業進行處罰,及對脫硫專業公司重新征稅。
三、 政策需求
確定在脫硫特許經營模式下,辦理免稅的相關程序;并在相關程序確定后,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四、 解決方案
1、免稅程序
建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海關進行協調,確定脫硫特許經營模式下,進口設備免稅的程序。有關程序建議如下:
(1)脫硫專業公司與發電企業按《通知》的規定,簽訂《脫硫特許經營合同》。
(2)脫硫專業公司持《脫硫特許經營合同》及相關文件(與常規電站的要求相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國家發展改革委若能依據對電廠項目的核準,另行單獨批準脫硫項目,并批準《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則程序上更為完整。
(3)國家發展改革委就脫硫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審核,符合政策條件的項目,單獨向脫硫專業公司批復《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4)脫硫專業公司持《脫硫特許經營合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就脫硫特許經營項目向脫硫專業公司批復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設備免稅。
(5)海關參照常規項目的免稅程序,給予脫硫特許經營項目和脫硫專業公司辦理免稅手續,并允許脫硫專業公司在進行免稅備案時,備案的文件為:
♦ 項目的核準文件、可研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明、環評報告等,是與發電企業相同的文件;
♦ 增加提供《脫硫特許經營合同》和脫硫專業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若海關要求)。
2、政策支持
如果上述免稅程序可行,則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在下列事項上予以支持:
(1)國家發展改革委就脫硫特許經營項目,向脫硫專業公司單獨批復《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
(2)脫硫專業公司持上述國家發展改革委向脫硫專業公司單獨批復《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時,海關準予辦理。
(3)對于除試點的脫硫特許經營項目之外,其他項目采用脫硫特許經營方式時,準許按上述程序辦理。
主題詞:脫硫 進口環節稅 免征
報送: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環保部 工信部 電監會 海關總署 全國工商聯
抄送:各會員企業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處 2009年8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