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商報第16期
關于火電廠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項目有關納稅問題政策建議
火電廠煙氣脫硫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通過引入專業化公司投資運營環境治理設施,形成專業化運營,既有利于提高脫硫設施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并形成新的運營機制。
一、火電廠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項目進展情況
為實現“十一五”環保規劃提出的二氧化硫削減目標,提高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和運行質量,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于2007年7月4日聯合頒布了《關于開展火電廠煙氣脫硫特許經營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07]1570號)。截至目前,已有20個項目、53臺機組、總容量2328萬千瓦參與脫硫特許經營試點。其中,9個項目、30臺機組、總容量1386.5萬千瓦脫硫裝置已按特許經營方式運營。
二、存在的問題
1、納稅程序
對于常規的電廠經營模式,電廠就電價收入(含脫硫電價收入)繳納增值稅。開展脫硫特許經營后,脫硫電價收益全部轉到脫硫專業公司,因此,增加了納稅環節。
2、增值稅數額大,稅負重
開展脫硫特許經營后,脫硫專業公司將成為納稅義務人。由于發電企業只能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造成脫硫設施用電部分,脫硫專業公司在向發電企業支付電費時,不能取得電費的增值稅進項發票。
同時,即使脫硫設施運行期間需要消耗的電、吸收劑(石灰石或其他)、水、汽等均能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但由于這些成本與脫硫電價收入相比,比重相對較小(約為1/3,折舊、維修、財務費用等所占比重較大),在此基礎上,所需繳納的增值稅數額仍然很大,約等于脫硫電價收入按11%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描述 稅種 稅率 計稅
基數 綜合稅負估算
(脫硫公司+發電企業)
對脫硫公司就脫硫電價收益征收的電力產品增值稅
增值稅
17%
差額 A×10.7%
=A*17%/1.17*(1-33%)*(1+10%)
3、稅務機構解釋不統一
對于脫硫特許經營模式,各地稅務機關對脫硫專業公司脫硫電價收益的適用稅種、稅目和稅率解釋不統一。一種觀點認為,脫硫電價收益應征收增值稅,脫硫是工業加工過程,稅目為“脫硫結算電費”,屬電力產品脫硫加工。另一種觀點認為,脫硫電價收益沒有產品,其加工的內容是煙氣,而不是電力本身,脫硫公司不對外售電,只是提供脫硫服務,應按營業稅(服務類)納稅。
三、解決方案
國家針對火電廠脫硫,出臺了較多的優惠政策,如國債貼息、國債補助、環保專項資金支持、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進口設備免稅和貼息等。如果針對脫硫電價收益征收高額度的增值稅,將會抵消上述政策的實際效果。考慮環保項目的公益性及特許經營的特殊形式,特提出如下方案。
為方便理解,假定以下列數據,作為示例計算稅負情況:
• 脫硫電價含稅收益為100元(按現行脫硫電價0.015元/kWh計算,需要的脫硫上網電量約為6666.67kWh);
• 可取得進項增值稅占銷項的比例為33%。
方案一:按營業稅(服務業)納稅
方案內容:脫硫特許經營具有污染治理服務的性質,建議按營業稅(服務業)征收,當前的稅率為5%(加上附加后為5.5%)。
適用條件:國家明確不再就相同金額的脫硫電價收益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征收增值稅。可考慮電網企業直接向脫硫公司支付脫硫電費,電網企業和脫硫公司同時繳納營業稅。如發電企業代收代付脫硫電費,其不用交納流轉稅。
稅費:100×5.5%=5.5元
注意事項:電網企業應明確分出特許經營脫硫電費非特許經營脫硫電費的總量。從財務及統計技術角度能實現此目的。
方案二:增值稅納稅(稅率17%),采取先征后退50%的方式
方案內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電力產品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對脫硫公司增值稅采取先征后退50%的方式。
適用條件:準予脫硫專業公司的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就脫硫電價收益向發電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脫硫專業公司就脫硫設施的用電部分向發電企業支付電費時,準予發電企業向脫硫專業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稅費:100*17%/1.17*(1-33%)*(1+10%)=10.7*0.5=5.35元
主題詞:煙氣脫硫 納稅 問題 建議
報送:國家發改委 環保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全國工商聯
抄送:各會員企業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處 2010年1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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