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商報第24期:關于推動煙氣脫硫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化水平的顯著提高,大氣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我國SO2的排放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一位,NOx排放量也在持續增長。大氣污染治理已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出臺新污染排放標準對電力和非電行業脫硫工作又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產業現狀
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統計,截至2010年底,煙氣脫硫機組合同容量6.35億千瓦,燃煤電廠已投運的容量達到4.66億kW,是2005年的8倍多,全國火電廠已投運煙氣脫硫機組容量占全國燃煤機組容量的73%。石灰石——石膏濕法仍是主要脫硫方法,占92%,其余脫硫方法中,煙氣循環流化床法占3.5%,海水法占2.3%,氨法占0.7%,其他占1.5%。近幾年來,我國通過自主研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煙氣脫硫產業化取得了重大進展,脫硫設備、材料的國產化率已達到95%以上,國產化能力基本滿足了“十一五”時期減排二氧化硫的需要。總體看,我國煙氣脫硫產業已具備了年承擔近億千瓦裝機脫硫工程設計、設備制造及總承包能力。由于煙氣脫硫設備國產化率大幅度提高及市場競爭等因素,煙氣脫硫工程造價大幅降低。
二、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 脫硫市場監管急需加強。
近年脫硫市場急劇擴大,從事脫硫的環保公司迅速擴容。但行業準入缺乏監管,對脫硫公司資質、人才、業績及融資能力等方面無明確規定。另外,招標不規范和流于形式,低價惡性競爭是普遍現象,主管部門對煙氣脫硫工程招投標的監管不到位或監管不力。惡性競爭在大幅度降低工程造價的同時,也降低了工程質量和運行效果,導致建成的脫硫工程投運后達不到設計指標,不能連續穩定運行。
(二) 部分脫硫設施難以高效穩定運行。
由于對脫硫設施運行的依法監督不力,客觀上造成部分企業對脫硫設施日常運行缺乏嚴格管理,據業內人士反映,目前已建成投產的煙氣脫硫設施實際投運率還較低,二氧化硫減排作用沒有完全發揮。主要原因:一是有些脫硫公司對國外技術和設備依賴度較高,沒有完全掌握工藝技術,系統設計先天不足,個別設備出現故障后難以及時修復;二是部分老電廠的脫硫電價政策沒及時到位;三是環保執法不嚴,對脫硫設施日常運行缺乏嚴格監管或監管不到位;四是部分電廠為獲得經濟利益,故意停運脫硫設施。
(三) 脫硫特許經營主體融資困難。
盡管目前我國火電行業單位千瓦脫硫造價大幅下降,但其總投資仍很高,而脫硫公司的融資能力不強。在實施特許經營前,脫硫裝置建設所需資金,發電企業可通過電價質押貸款獲得。參加特許經營后,脫硫設備的地上建筑所有權屬于脫硫企業,但設備所處的土地屬于電廠,兩者難免存在分歧,管理糾紛時有發生。而且在缺乏完整產權的情況下,由脫硫公司通過電價質押方式的貸款難度加大,對脫硫公司融資不利。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特許經營這種新模式項目的貸款暫無明確規定,使脫硫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企業融資渠道不暢。
(四) 脫硫電價在很多地區難以按時到位。
脫硫工程投資動轍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巨大資金投入給各電廠帶來沉重壓力。國家雖然已對采用脫硫技術的電廠實行上網電價補貼,但在很多地區由于工程建設質量和運營維護不專業等問題造成脫硫電價補貼不足以抵消電廠的脫硫成本,“建得起、用不起”成為困擾電廠的問題。
三、促進產業發展的建議
(一) 稅收界定與優惠政策。
建議將國家財政對大氣治理等環保領域的投資轉變成補助性、鼓勵性投資,成為引導社會資金向環保投資的助推劑。國家有關部門應明確原由發電企業享受的稅收政策同樣適用于脫硫特許經營單位;對于新建項目,可在國家發改委核準項目的同時,明確項目脫硫采取特許經營方式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根據當前的稅收法律法規,國家對電力產品銷售征收增值稅的稅率為17%,而脫硫電價作為電價構成中的一部分,其產生的收入也將被征收增值稅。由于脫硫特許經營屬于污染治理服務,應研究對脫硫電價收益征收營業稅,或者仍征收增值稅,但允許電廠就收取脫硫電費向脫硫專業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抵扣。
(二) 健全煙氣脫硫產業的政策和措施。
繼續加強脫硫產業化的管理,加強招投標管理,強化對脫硫公司的業績考核,加大脫硫設施后評估力度,對不能滿足排放要求的電廠嚴格依法處罰和限期改正。
主題詞:煙氣脫硫 政策建議
報送:國家發改委 環保部 財政部 工信部 科技部
抄送:各會員企業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處 2012年3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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