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蘇財企[2006]38號
蘇經貿環資[2006]362號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經貿委(經委)、省有關部門:
根據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要求,我省從2006年起設立江蘇省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我省循環經濟發展。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用于支持我省循環經濟發展。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江蘇省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意見》(蘇發[2004]20號)要求,省財政設立江蘇省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支持我省循環經濟發展。為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資金是專項用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的壓力,推動全省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學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分工與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財政廳和省經貿委共同負責。
(一)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編制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適時組織專家對《江蘇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導向目錄》進行評審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經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初步評審、申報,并對列入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二)省財政廳負責辦理專項資金撥付使用的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經貿委負責確定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依據我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提出當年度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進展情況實施監督、跟蹤服務與績效評估。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對象是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運用節能、節水、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實施的改造項目。
(二)重點行業、重點流域的清潔生產示范項目。
(三)再生資源產業化和機電產品再制造項目。
(四)專門為循環經濟提供技術咨詢、指導等社會性服務的平臺項目。
(五)其它。
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列入省循環經濟試點范圍的單位:優先安排各類為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補助形式。
(一)對第六條第(一)、(二)、(三)項的項目,在項目竣工投產或主體設備到位后,按照實際到位的技術設備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單項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第六條第(四)項的項目,按年度經費發生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單項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對同一項目當年省財政資金不重復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凡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會核算和管理體系。
(二)申報的綜合改造項目、清潔生產示范項目和再生資源產業化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以及我省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總投資應達到一定的規模。
(三)申報的平臺建設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服務的方案和計劃。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
(一)凡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項目并有申請意向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經貿委、財政局同時提出申請,經當地經貿委和財政局聯合審核后,向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申報。省有關部門和企業申報專項資金,可直接向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申報。
(二)項目申報單位需根據申報的項目附報相應的材料。申報技術設備投資補助項目,申報單位需報送申請報告,并附報立項文件和符合規范的項目可行性報告;當年技術設備購置發票及匯總清單;項目實施進度說明材料;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申報平臺建設補助項目,需附報符合規范的可行性報告、有關工作的方案和計劃;發生費用、預算及憑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需要時可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核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與實地核查情況,省經貿委與省財政廳按照當年的資金規模與申報項目情況,經綜合平衡后,聯合下達年度項目資金計劃。
第五章 專項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資金使用操作程序,將補助資金通過系統渠道撥到相關企業。項目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后,作“專項應付款”處理,項目竣工結算后形成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經貿委和財政局報告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地應將每年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和省經貿委。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跟蹤管理制度。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完成后的實際效果。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逐級上報經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逐級上報經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在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持項目:
(一)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范圍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有輸、漏稅行為被查處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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