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管理,規范清潔生產審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是指由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會同浙江省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省環保局)組織選聘,協助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
第三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負責全省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選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行業分類、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每兩年選聘一次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確定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的行業審核范圍,并對其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工作進行評估。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按照確定的行業范圍從事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聘用期限為2年。
行業范圍:紡織化纖、印染、造紙、電鍍、皮革、化工、醫藥、食品、機械電子、建材、冶金、電力(熱電)、農業、建筑業、礦山、服務業、其他。
第六條 申請選聘的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范圍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專門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財務核算制度;
(二)能夠為企業開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要素評價、技術論證;
(三)擁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范,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技術人員;
(四)申報開展行業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須有6名及以上專職的國家清潔生產審核師,其中工作經歷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環保專業的至少各2名,該行業專職專業技術人員至少1名。
申報“其他”行業,必須有10名及以上專職清潔生產審核師,其中工作經歷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環保至少各2名;
(五)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申請選聘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申請表(見附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國家清潔生產審核師證書,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職稱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審核師專職申明、勞動聘用合同;
(五)清潔生產相關工作制度及清潔生產業績證明材料等。
第八條 凡申請選聘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于選聘年(雙年份)的九月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市(地)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由各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定,確定選聘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及相應的審核行業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要制定嚴格、有效的咨詢服務制度,與審核企業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咨詢服務合同應有以下內容:
(一)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本機構專職人員,具備清潔生產審核資格,熟悉審核企業生產工藝,至少完成5個以上企業的審核咨詢服務;
(二)咨詢服務工作計劃;
(三) 現場咨詢服務的工作人日(不得少于20個工作人日,項目規模較大時,現場工作人日需相應增加);
(四)協助企業分析相關資料、重點工藝流程、進行實測及平衡計算、提出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擬定中高費方案實施計劃;
(五)保守企業秘密。
第十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向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報送上年度咨詢服務工作總結,總結內容應包括:上年度審核企業績效統計表、工作業績、驗收通過情況、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典型案例及經驗、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一條 各市經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驗收、抽查、考核中,發現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核實后,給予一次書面警告:
(一)清潔生產節能、減污分析出現較大失誤,導致實施的中高費方案達不到預期效果,并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沒有邀請專家的;
(三)項目負責人不是本單位專職人員的;
(四)現場咨詢服務工作人日少于20個工作日的;
(五)沒有對企業的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產生的種類、數量、產生原因,以及各主要產品生產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況進行全面分析的;
(六)對高耗能、高耗水和強制性企業審核不到位的;
(七)擾亂咨詢市場秩序,以通過掛靠或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得咨詢項目,并做出誤導、欺詐性宣傳或承諾的;
(八)省經貿委組織專家組對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年度情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清潔生產審核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聘用資格:
(一)轉讓審核資質或達不到審核資質條件的;
(二)年度警告次數累計達到2次及以上或審核企業數量在10家以下的;
(三)聘用期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不合格比例在5%以上的。
第十三條 聘用期間沒有被警告、驗收優秀比例達20%及以上且驗收沒有不合格的審核機構,優先續聘為清潔生產審核機構。
第十四條 解除聘用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二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聘用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舉報,相關部門應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 各級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在本轄區內的清潔生產審核機構負有日常監督的職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申請表
附件:
(一)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申請表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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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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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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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執照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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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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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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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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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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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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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清潔生產審核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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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核 行業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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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基本情況及申報說明(可另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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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申請表
部門負責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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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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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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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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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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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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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清潔生產審核員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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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清潔生產審核項目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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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機構在 職人員情況 |
共 共 名; 其中高級職稱 名;中級職稱 名;初級職稱 名 | ||||||||
審核機構專職技術人員情況 |
共 名; 其中能源、行業類工程師 名; 注冊咨詢工程師 名;環境類注冊工程師 名 | ||||||||
清潔生產 審核人員 |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職 稱 |
所學 專業 |
從事專業及年份 |
國家清潔生產審核員編號 |
參與審核項目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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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申請表
市經貿部門意見: 市環境保護部門意見: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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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經貿委意見: 省環保局意見: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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