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10:19:36
各市、縣(市、區)委,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備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軌道,真正把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落到實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重要意義
近幾年來,我省各地認真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堅持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努力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環保工作的組織領導得到加強,工業污染治理取得突破,環境綜合整冶成效顯著,部分城市和區域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省環境形勢依然嚴峻,水環境污染和水資源破壞問題尚未根本控制,城市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仍較嚴重,酸雨面積呈擴散趨勢,生態環境不容樂觀。造成我省環境形勢嚴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經濟的快速增長對環境和資源產生壓力,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導致結構性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尤為突出的是不少地方和部門對環境與發展問題缺乏通盤考慮,造成一些決策失誤。
各領導干部必須充分認識到,環境保護關系習國家的長遠利益禮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整個中華民族的生存與發展、合理開發資源、加強生態和環境保護,是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基礎。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經濟增長,都不能用當前的發展去損害未來的發展,更不能用局部的發展去損害全局的發展。因此,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我們要正確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切實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水、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使子孫后代能夠永續發展,就必須堅定不移地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
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科學水平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時,充分應用自然科學,社會人文科學的綜合知識和條件,準確估量其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合理、有效地保護環境,避免在環境問題上的決策失誤,確保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
二、進一步明確環境與發展綜決策范疇和基本原則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和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實際,必須將以下經濟社會發展活動納入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范疇;制定與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計劃;制定環境、資源、能源、產業、城鄉建設等重要技術經濟政策;開展區域國土整治;實施重大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項民推廣應用重大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等。
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要在滿足當代人發展需要的同時,為后代留下一個可以永續利用的資源環境。立足全局和長遠利益,致力于人口、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切實把環境質量作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關鍵來抓。
——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以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目標,把生態環境建設與產業發展和資源開發,農民脫貧致富。區域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處理好長遠與當前、全局與局部的關系,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協調統一。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組織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活動前,科學分析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堅持摒棄“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模式,努力從源頭控制環境污染。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決策目標既要充分考慮后代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需要,又要注意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對環境質量的要求應因地制宜。切實可行,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堅持民主科學的原則。遵循經濟規律、自然規律,對環境與發展問題進行科學論證,杜絕主觀臆斷、盲目決策;把決策納入法制軌道,嚴格依法決策;充分發揮專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詢后決策:注意聽取群眾的意見,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決策。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各項制度
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從制度上進行規范,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當前,各地、各部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各項制度:
(一)建立重大決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制定、基礎設施建設、區域國土整治與資源開發、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重大決策事項,必須進行環境影響的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必須由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
承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侵告,環境質量要求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不得實施。
(二)建立環境與發展科學咨詢制度。成立由多學科專家組成的環境與發展科學咨詢委員會帥責研究重大決策項目環境影響的程度和采取相應環保措施的可行性,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制定與環境密切相關的規章、政策、規劃等應經環境與發展科學咨詢委員會預審、組織各方面專家開展環境與發展軟科學研究工作,發揮科技咨詢業在促進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部門聯合會審制度。各地黨委、政府要定期召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環境與發
展聯席會議,對與環境有關的決策進行會審,通報重大決策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協調環境與
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努力提高環境與發展密切結合的組織程度。
(四)建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基礎設施項目,必須依法實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必須安排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建設項目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必須確保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指標,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或投產使用。
(五)建立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資金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門要將環境與發展重大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城市建設、水利開發等方面優先保證環境建設資金需求。加快建立我省環境資源有償使用機制,試行把環境因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使有關統計指標和市場價格較準確地反映經濟活動所造成的資源和環境變化,政策引導污染者。開發者成為防污治污的投資主體。應多形式擴大環境投資渠道,努力為環境保護提供資金支持。
(六)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與發展
決策,要通過召開公眾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要建立起相應的程序和機制,使廣大群眾能夠及時了解環境與發展決策內容,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立法手段逐步使公眾參與得到法律保障。
(七)建立可持續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制度。各地、各部門要把經濟建設置于可持續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以無害于環境的高技術指導思想來設計生產,把污染杜絕在生產流程之中。制定優惠政策,開發和引進有益于環境的高新技術和污染治理技術,鼓勵企業實施ISO14000標準,研究,開發和采用環境無害化技術,以環境無害化方式使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提供環境無害化的消費品和服務。在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應優先安排既可使環境保護受益、又促進經濟發展的可持續科研開發項目,重點研究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等重大環境課題。制定并完善產品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技術標
準。
(八)建立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與考核獎懲制度,對環境保護實行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把環保工作列入黨政領導干部實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任期內加強考核,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并將考核情況作為職務晉升和獎懲的依據之一。認真實施行政領導環保目標責任制,市長、縣(市)長、鄉(鎮)長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各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對木部門、木行業、本系統的環保工作負責,逐級簽訂責任狀,層層抓好落實。實行干部考核晉升和評先創優環保一票否決,對未完成環保責任目標的,不能晉開職務,不能參與先進的評選與表彰。省政府將設立環保目標完成獎和環境保護重大貢獻獎。
(九)建立重大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環境與發展中的重大決策事項,要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輿論的監督。依法建立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問題或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教育培訓制度。各地各部門要將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理論列入干部教育培訓計劃,努力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能力。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開設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課程,組織專家講受可持續發展理論,對新任領導干部實行任職培訓,并將學習和掌握相關理論知識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工作考核內容,與任職、晉升相結合,進一步強化各級領導干部的環境保護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