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辦〔2009〕40號 |
[ 2009-02-27 ] [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進一步鞏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創建成果,切實做好我市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以及《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凡屬《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規定的工業、農業、畜牧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在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經同級環保部門審查。對2005年以來未進行規劃環評的開發建設規劃,應立即按規定組織開展規劃環評的編制及報批工作,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及環保審查意見。 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批準建設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二、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落實監管措施 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監督管理力度,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要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管理制度,建立項目全過程跟蹤監管機制,健全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環境監管水平,真正解決重審批輕監管、重事前評價輕事后評估等問題。 三、進一步加大整改力度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是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復查考核重要指標,各縣(市)區政府、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對現有開發建設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在復查考核前分別達到100%、80%、90%的目標。同時,要按考核規范要求做好相關檔案材料的整編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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