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水上管理處:
根據《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4]32號)、《關于本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價費[2004]048號),現將水域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域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制定最高收費指導標準,并由市市容環境衛生水上管理處在最高收費標準內制定收費管理細則,報市物價局、市市容環衛局備案。
二、進出和駐留本市水域的各類貨船、客船、非運輸類等船舶業主、經營者或船舶垃圾產生者均應當交納水域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水域生活垃圾處理費最高收費指導標準詳見附件。
四、各收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政策收取水域生活垃圾處理費,嚴禁亂收費。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水域生活垃圾處理費最高收費指導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