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環輻字[2009]12號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各使用射線裝置輻射工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第449號令)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31號令)第二條、第三十六條等的規定要求,生產、銷售、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必須取得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江西省環境保護(局)廳(環發[2008]13)號《關于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對使用射線裝置輻射工作單位已提出于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要求。現對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而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實行限期改正,并提出改正要求如下:
一、凡依照已廢止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規定取得的生產、銷售、使用射線裝置有關許可證,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作廢。
二、所有輻射工作單位應在其許可證有效期終止前依據《條例》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許可證,逾期不申請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三、凡從事生產、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活動的單位,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環保部提出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手續。
四、生產、銷售、使用射線裝置,請按一、二兩條規定的期限,向我廳提出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手續。
為此,請你單位務必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我廳申請辦理并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否則我廳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請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督促本轄區內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將本轄區內使用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名單上報我廳。
聯系人:黎澄宇 任金發
聯系電話:0791-8326032、8310992
提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