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集團、公司): 為認真貫徹《市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就業局勢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09〕22號),現結合實際就貫徹中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暫時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辦理 (一)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市政府已審定的,下同),應攜帶《企業申報扶持政策送達通知書》到社會保險費征繳經辦機構簽訂《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附件1)和《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擔保書》(附件2)或《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抵押合同》(附件3)(以上文本可在市勞動保障網下載),并配合社會保險費征繳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物權屬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經辦機構應在《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開通社會保險費征繳緩繳程序。 二、關于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從2009年元月起至2010年內,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在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降低1%;在2009年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在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分別降低0.5%、0.1%、0.1%。 三、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劃撥 企業劃撥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確有困難的,向市企業養老保險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企保中心)提交《南京市分期劃撥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申請表》,并制定分期劃撥計劃,社會化管理服務費全部劃撥到位的時間,不得遲于2010年6月30日;不能按原計劃如期劃撥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的困難企業,應及時向市企保中心提交推遲劃撥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的申請,推遲時間最長為6個月;特別困難的企業,可向市企保中心提出企業退休人員推遲納入社區管理的申請,推遲時間最長不超過本年度。上述企業經審核批準后,可正常辦理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業務。 四、關于社會保險費補貼或崗位補貼 (一)申請及審核 “困難企業”應按月向市、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申報扶持政策審核送達通知書》; 2、《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申請表》(附件4); 3、申報企業與職工就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及協商薪酬等積極措施達成的書面協議; 4、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承諾書。企業在2009年年度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數不超過上年末職工總數的10%。 原五縣企業向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匯總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二)補貼標準 1、社會保險補貼按企業實際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之和計算。 2、崗位補貼為我市最低失業保險金標準,即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 (三)補貼方式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匯總表》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繳后補,按月劃入企業賬戶。 五、關于破產重整企業困難職工生活費補助 (一)申請及審核 破產重整企業應向市、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申報扶持政策審核送達通知書》; 2、《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申請表》; 3、人民法院出具的企業破產民事裁定書; 4、重整計劃; 5、企業工資發放單。 原五縣企業向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匯總并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二)補助標準 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費標準確定。 (三)補助方式 企業申報后,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按月進行審核,并將《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匯總表》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經審核批準后,市、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生活補助費匯入企業提供的職工個人在指定銀行(市本級為南京銀行)開具的賬號,按月發放。 六、關于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申請及審核 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可向市職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職培中心)提出辦班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二)補貼撥付 上述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統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意見》(寧勞社職培[2008]1號)中規定的標準執行。 上述各類培訓班,經市職培中心認定后(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班,需經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考核認定),由市職培中心在《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符合領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困難企業”,持《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申請表》,在2009年內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培訓補貼。在年度末按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的一定比例進行適當補助。 七、關于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 (一)企業應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教育經費,開展各類職業培訓。需進行考核取證的,可按照程序到市職培中心或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辦理。 (二)農村勞動力職業指導培訓工作由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有關區縣應組建職業指導培訓師資隊伍,完善組織方案,強化培訓過程監督和效果評估,確保職業指導培訓工作落到實處。 對農村勞動力開展職業指導培訓,補貼標準為30元/人。 (三)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就業技能培訓以及農村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等工作,由各區縣組織進行,現執行的培訓辦班備案和補貼申報、撥付程序不變。 (四)自2009年1月起,提高見習學員見習期生活費補貼標準,標準由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0%提高到60%。現執行的學員崗前培訓、身份注冊和補貼申報、撥付程序不變。 (五)各區縣應加強職業培訓師資培訓,不斷提高職業培訓教學水平和培訓項目研發能力。2009年,各區縣職業培訓中心、相關培訓機構的師資參加培訓并取得國家認定的資格證書的給予60%的培訓費補貼;對承擔培訓項目研發及相關職業(工種)標準制定的機構,給予一定的研發經費補貼。 (六)對有創業愿望的勞動者(含地方高校畢業學年的在校生),鼓勵開展創業能力培訓。提高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按照創業意識培訓(GYB)、創辦企業培訓(SYB)、業主能力提升培訓(IYB)等不同模塊給予相應補貼。在開展創業培訓的同時,鼓勵勞動者參加與創業項目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并按相應技能培訓補貼標準一并給予補貼。 八、關于自主創業人員一次性申領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 (一)申請及審核 符合《關于實行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補貼的通知》(寧勞社失管[2008]9號)規定享受自主創業補貼的失業人員,向街道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其應該享受的失業保險金: 1、《南京市享受創業補貼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申請人有效經營證明。 (二)標準和期限 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原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計算期限為應領取未領取的月數。 九、關于延續優惠政策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進一步落實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政策,繼續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06]76號)等文件規定的對象、條件和實施程序,延續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各項優惠政策。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4045”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間延長至2008年底,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和“零轉移”家庭,積極援助各類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就業。各區縣要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一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爭取資金支持建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全市共建立各類創業投資引導資金1億元。對進駐各類創業基地的初次創業人員或實體,生產或服務運營正常的,可根據帶動本市戶籍人員就業情況給予一次性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加大對創業項目征集、開業指導和后續跟蹤服務的扶持力度,鼓勵開展創業技能培訓。一次性創業場地租金補貼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1、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 2、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擔保書 3、南京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抵押合同 4、南京市困難企業補貼(補助費)申請表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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