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經依法審定的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如確需修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修改申請及擬修改內容向社會公示,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可申請聽證。對利害關系人的聽證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聽證。修改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辦理修改手續。其中,涉及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先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接受公眾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及時處理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于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的結果,要向公眾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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