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類別 |
項目投資規模或建設規模 |
(一)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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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 |
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 |
其他水事工程 |
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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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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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 |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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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站: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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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電站:燃煤項目(背壓機組項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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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站: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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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項目和500千伏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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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國家規劃礦區內年產15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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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 |
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省(區、市)干線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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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 |
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的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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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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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 |
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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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
國道主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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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 |
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集裝箱專用碼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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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 |
新建機場;擴建軍民合用機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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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冶金有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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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 |
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新建(含搬遷)、擴建(含技術改造增加產能的)煉鐵(包括燒結、球團、焦化、直接還原、熔融還原)、煉鋼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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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
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電解鋁、氧化鋁項目;新建和擴建銅、鉛、鋅冶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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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 |
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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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 |
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 |
(五)化工石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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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 |
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生產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的乙烯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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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
鉻鹽、氰化物生產項目;新建精對苯二甲酸(PTA)、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烴、油及天然氣項目。 |
(六)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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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
新建汽車整車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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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項目。 |
(七)輕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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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紙 |
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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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燃料乙醇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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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深加工 |
新建及擴建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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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建 |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供水項目。 |
(九)社會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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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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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
大型主題公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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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與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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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設施 |
全部(包括與核設施有關的科研實驗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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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 |
鈾(釷)礦及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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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輻射設施 |
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電磁輻射設施及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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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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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密工程 |
(十二) |
除本目錄(一)至(十)項以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 |
外商投資 |
(十三)其他 |
列入國務院《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 |
除《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應由環境保護部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