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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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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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環發〔2009〕76號
關于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環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將整治交通噪聲和機動車尾氣污染作為2009年為民辦10件環保實事之一。為控制機動車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現就加強我區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城市建成區禁鳴區范圍,整治亂鳴笛現象
各市縣(區)公安、環保部門要加強區域環境噪聲的污染整治,按照本轄區機動車污染狀況,加強城市噪聲達標區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機動車禁鳴區范圍,力爭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達標。公安部門要依法劃定禁止貨車、拖拉機等高噪聲機動車輛行駛路段和時間,劃定禁止使用機動車聲響裝置的區域,嚴禁機動車鳴笛,并向社會公告;在禁鳴區內要實施機動車限速行駛規定,機動車輛防盜報警器設置在靜音狀態;在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要加強對機動車消聲器和喇叭的檢測,確保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噪聲擾民問題。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市區交通噪聲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距離;組織開展交通干道和禁鳴區交通噪聲監測。交通部門要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和保養,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交通噪聲污染。
二、開展工況法機動車排氣檢測工作
自2009年起,全區5市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規范》的規定實行工況法檢測,承擔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必須按照工況法檢測要求建設相應的檢測設備。
為加強檢測機構管理,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必須通過自治區質量技術部門的資格認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必須通過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局資格認證,自治區環保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申請承擔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機動車排放檢測委托證書,持有委托證書的檢測機構方可承擔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未經委托從事檢測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檢測的機動車環保年檢機構,自治區環保廳將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三、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
根據環境保護部的要求,從2009年起在全區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對在用機動車環保年度檢測合格的車輛核發機動車排放合格證和環保合格標志。
環保合格標志根據車輛排放狀況分為綠色合格標志和黃色合格標志兩種。對年度檢測尾氣排放環保合格的車輛,達到國家機動車第一階段(含)以上標準的汽油車和達到國家機動車第三階段(含)以上標準的柴油車核發綠色環保標志,其余車輛核發黃色標志。機動車在辦理安全技術檢驗手續前,由自治區環保廳委托的尾氣檢測機構進行排氣污染物年度檢測。檢測合格者,由所在地級市環保局發放環保合格標志。
各市環保、公安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加強環保合格標志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各市環保部門每半年將環保合格標志發放情況報送自治區環保廳和公安廳。
四、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
各市環保、公安、交通部門要把開展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工作內容,繼續強化政府牽頭、各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制定方案、廣泛動員,周密布署,有序推進,實現自治區政府確定的交通干線噪聲平均值下降1分貝、機動車尾氣定期檢測率達到60%以上的整治目標,切實改善城市環境質量。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主題詞:環保 機動車 污染防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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