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請明確水和廢水、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屬性的請示》(粵環報〔2009〕7號)收悉?,F函復如下:
一、環境監測工作中應執行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在沒有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情況下,可使用原國家環保總局《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為適應全國環境監測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應的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在新標準實施后,應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監測 標準 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