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劃分的通知
2009-07-31 1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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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字[2009]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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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 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令 第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權限劃 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幫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由省政府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除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外,其他輻射類或伴有輻射的項目; (三)有色金屬冶煉及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 焦炭.垃圾焚燒及發電、制漿、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化工等對 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除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分級審批建議,報設區市政府批準后 實施,并抄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化工、造紙、電 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污染較重的建 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審批。 法律和法規關于建沒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 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撤銷環評文件審批決定;同時對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直 接責任人,建議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字【2000】96號文件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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