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發[2003]206號 2003-12-26實施) |
第一章 總 則 1.1 目的和原則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防治醫療廢物在暫時貯存、運送和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止疾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規范。 醫療廢物處置應遵循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安全無害、廢物減量的原則。 1.2 適用范圍 1.2.1 本規范規定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過程的暫時貯存、運送、處置的技術要求,規定了相關人員的培訓與安全防護要求、突發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措施、重大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的特殊要求。 1.2.2 對于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執行本規范確定的“焚燒爐溫度”和“停留時間”指標;對于醫療廢物分散處理,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表2中“醫院臨床廢物”的“焚燒爐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指標;對于同時處置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表2中“危險廢物”的“焚燒爐溫度”和“煙氣停留時間”指標。本規范未規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執行。 1.2.3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暫時貯存、運送不適用本規范,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廢棄放射源的污染控制按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有關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包裝規范,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另行發布。 1.2.4 本規范適用于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集中處置者(包括運送者)。 1.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和文件所含的條文,通過本規范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文。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9217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1.4.1 醫療廢物(Medical waste):本規范采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醫療廢物定義,具體分類名錄依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1.4.2 運送(Transportation) 指醫療廢物運送者(通常也為處置者)采用專用車輛(或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將醫療廢物從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直接送至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集中處置場所的過程。 1.4.3 暫時貯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將運達的醫療廢物存放于本單位內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內的過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移交給廢物運送者,并與運送者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上簽字確認的過程。 1.4.5 周轉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裝經密封包裝的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該容器用于醫療廢物運送車運送醫療廢物,使經包裝的醫療廢物不直接和車輛廂體接觸或直接暴露于外環境,或在發生包裝袋破損時起到防止廢物污染車廂和外環境的作用。 1.4.6 包裝袋(Packing bag) 用于盛裝除損傷性廢物之外的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并符合一定防滲和撕裂強度性能要求的軟質口袋。 1.4.7 處置(Disposal)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按照規定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和減量處理的過程。 1.4.8 高溫熱處置技術(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 本規范是指高溫焚燒、高溫熱解焚燒及其他類似的固體廢物處置技術。 1.4.9 最終處置(Final disposal)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將經無害化處置后的醫療廢物及其殘余物進行安全填埋的過程。 第二章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 2.1 庫房 具有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并應滿足下述要求: 2.1.1 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有防雨淋的裝置,地基高度應確保設施內不受雨洪沖擊或浸泡; 2.1.2 必須與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密集區隔開,方便醫療廢物的裝卸、裝卸人員及運送車輛的出入; 2.1.3 應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員進出,以及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2.1.4 地面和1.0米高的墻裙須進行防滲處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潔和消毒,產生的廢水應采用管道直接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禁止將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外環境; 2.1.5 庫房外宜設有供水龍頭,以供暫時貯存庫房的清洗用; 2.1.6 避免陽光直射庫內,應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和通風條件; 2.1.7 庫房內應張貼“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2.1.8 應按GB15562.2和衛生、環保部門制定的專用醫療廢物警示標識要求,在庫房外的明顯處同時設置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的警示標識; 暫時貯存庫房專用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具體要求見附錄A。 2.2 專用暫時貯存柜(箱) 不設住院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如門診部、診所、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當難以設置獨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庫房時,應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柜(箱),并應滿足下述要求: 2.2.1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柜(箱)必須與生活垃圾存放地分開,并有防雨淋、防揚散措施,同時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2.2 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盛放在周轉箱內后,置于專用暫時貯存柜(箱)中。柜(箱)應密閉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鎖和固定裝置,做到無關人員不可移動,外部應按照GB15562.2和附錄A要求設置警示標識; 2.2.3 可用冷藏柜(箱)作為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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