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6 15:53:27
美國水務行業監管體制
美國水務行業以公有為主,但不論是公有還是私有,都接受相關機構的監管。以州為基本單位是美國城市水務監管的特點之一。美國沒有一個全國性統一的水務監管機構,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各層次上都設有特定的水務管理機構,包括水資源局、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州環保局和其他相關機構,對水權分配、供排水服務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水價制定的合理性、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和開發等進行統一管理。同時,公眾可以充分參與水務監管。各層次管理機構職責明確,分工合作,互為補充。
一、美國水務監管概述
美國水務監管以聯邦立法為依據。聯邦政府的立法確定了聯邦政府在飲用水安全和水污染治理方面廣泛的責任。美國水務監管執行以州為主體。根據美國的水權體系,水資源屬各州所有,所以水務監管基本以州為主進行。在經濟管理上,聯邦政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水利工程基礎設施的建設。近年來,由于聯邦財政困難,水利發展和水資源的監管職能更多地落到了州政府的肩上,從而進一步確立了美國以州為基本單位的監管體制。
美國80%以上的水務系統都是公有的,私人所有的水務系統只占一小部分。公有水務系統中的大部分企業按所在區域接受某種形式的地方監管,而私有水務企業,尤其是投資者所有的水務企業則受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監管。
二、美國水務監管機構設置及其職能
美國水務監管機構主要分為三個層次,即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根據憲法,聯邦政府負責制定水資源管理的總體政策和規章,由各州負責實施。
從機構設置角度來看,美國沒有一個全國性的專門的水資源監管機構。負責水資源管理的聯邦政府機構包括環保局、美國地質調查局水資源處、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護局、內務部墾務局等。各州政府對轄區內的水和水權分配、水交易、水質保護等問題擁有大部分權力,并建立了相當健全的州級水資源管理機構。各個地方也設立了地方管理機構。其中,聯邦政府負責管理跨州的大型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屬于社會公益性質(如防洪等)的投資;州政府負責聯邦政府職責之外的水資源管理,原則上不受聯邦政府干預。各層級管理機構職責明確,既分工又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
除聯邦、州和地方管理機構外,公眾參與也是美國水務行業監管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美國,《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環保機構在簽發許可證或制定某項制度及其他類似行為時,要提前告知公眾,并召開聽證會,或提供其他公眾參與渠道。美國水務監管機構要求企業及時向公眾公開水務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水務公司每年還要向公眾遞交有關水質和水源的報告,以增強公信力。大部分聯邦環境法規都包括了公益訴訟條款,當美國公民遭受水質污染等違反環境法規行為的侵害時,可以為其提供正規的投訴渠道。
三、監管內容及工具
1、經濟監管
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是以價格監管為核心的綜合性經濟監管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制定服務標準和安全規則,確保水務公司向用戶提供安全、可靠、高質的供水服務;批準水務企業價格變更,使公用事業以盡可能低的價格向工業和居民用戶提供安全、可靠以及無差別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獲得合理的回報,能長期保持經濟獲利,維護、升級水廠或設備以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監督水務企業的并購與重組;參與影響州公用事業費率變更或服務的聯邦事務等。
(1)市場準入與退出——取水許可制度和并購
美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對公司設立條件的要求不是很嚴格,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也很低,甚至可以零資本注冊。一般情況下,水務企業進入市場需要從州環保局獲得取水許可證。
在美國,投資者所有的水務企業將并購作為實現市場退出的主要途徑。投資者所有的水務公司占私有水務公司的46%,這些公司大都采用并購方式。
(2)水價監管——定價原則及調整機制
美國國有水務系統接受所在地區政府委員會或水資源委員會的監督。委員會官員由公眾選舉產生,為贏得選民支持,這些官員往往提出一系列偏向公眾利益的水價政策,使公有水務企業實行低水價政策,從而無須加強監管力度。因此,價格監管主要集中在對私有水務公司,尤其是投資者所有的水務公司的監管。監管部門通過限制水務公司資本投資收益率的方式,使其獲得合理的收益,即投資收益率的監管。
美國政府在水價制定上以不盈利為原則,但也要保證水務公司的全成本回收(包括制水、處理、貯存、配水和債務成本、資本支出、遵從監管要求提高所帶來的成本以及其他運營維護成本)。
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水價審批機構,也沒有專門的價格監管機構,而是由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負責價格審批和監管。該委員會實行成本監控和價格審核一體化管理,制定水價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請、抗議或申辯、調查、召開聽證會、做出決定。美國公用事業價格監管機構具有很強的執法權威和有力的執法手段。委員會可以舉行具有司法性質的聽證會,行政執行官員可以裁決有關案件。委員會關于價格和有關規則的決定一經做出,即被視為法規;公用事業委員會委員、官員和任用的人員可在任何時間檢查任何公用事業公司的賬簿、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2、環境監管
美國水務行業對環境的監管主要通過執行《清潔水法案》中的相關規定時限。《清潔水法案》提供了綜合標準、技術工具和財政支持,協助解決污染和較差的水質問題,要求工業排放滿足污染防治績效標準;指導州和部落制定具體的水質標準和污染防治方案;為各州和社區提供資金(州周轉基金貸款),協助基礎設施建設;通過發放許可證確保水資源開發利用及其他相關活動能遵循“環境友好”原則,保護濕地和其他水生環境。
《清潔水法案》制定了國家水質目標,最重要的三項目標分別是零排放目標、適合釣魚—游泳目標和有毒物質無毒目標。要求各州及被授權的土著部落對轄區內各種水體按“指定用途”分類,制定水質標準。若部分或整個水體未達到污染物標準,所在州必須制定污染物“每日最大排放總量”(即在滿足水質標準的前提上每天可以接受的最大污染量)。此外,《清潔水法案》還要求各州調查、評估并報告地表水在何種程度上支持制定用途。
監管內容主要有排污限額和排污許可兩方面。
《聯邦水污染防治法案》(1972)出臺以來,以處理技術為基礎的排污限額就成為美國監控水質的重要手段。排污限額對點污染源向地表水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做出規定,且依據污染源類型、污染物種類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隨著技術的進步,聯邦政府在《清潔水法案》中確定了零排放的目標。
《清潔水法案》要求從點污染源(工業和公共污水排放)排放污水到適合航行的水體,需得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統許可。許可包括對排放物的限制、監控和報告要求及其他確保排放不會危害水質的條款。在大多數州,州環保局負責為工業和公共設施排放污水到地表和地下水發放許可證。許可證可以是為特殊地區發放也可以是為某類工廠或相似排放發放。每月運行報告和排放監控報告是自行監控工具,州監管機構也會派巡視員檢查系統是否符合許可證規定的排放參量。
3、飲用水質量監管
環保署是負責水質監管的聯邦機構。根據《政府業績法案》的要求,環保署制定了長期的目標,確保對飲用水改善計劃的各個方面負責,其中最首要的飲用水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
(1)監管標準
1914年,美國公共衛生部門制定了飲用水細菌質量標準,聯邦政府開始對飲用水質量實施監管。
70年代,隨著對環境和健康問題的越來越多關注,幾部相關法律出臺,其中包括1974年頒布的《安全飲用水法案》。此法案在1986年和1996年相繼作了重大修改,目前由美國環保署地下水和飲用水辦公室及其合作伙伴負責執行。
《安全飲用水法案》要求環保署監管引起健康危險的污染物質,以及公共飲用水供應中可能會出現的污染物質。對每種污染物質,環保署制定一個最大污染物水平目標,此外還要制定一個成本技術層面上切實可行的最大污染物水平。對于現行分析方法無法測定某種污染物濃度的地區,環保署將規定最佳可行處理技術以防止飲用水中含有這些污染物質。自《安全飲用水法案》(1974)出臺以來,依據此法案監管的污染物種類增長了3倍,其中大部分標準是90年代制定的。
(2)標準執行
依據《安全飲用水法案》,環保署有權將強制執行飲用水監管條例的首要責任(也即“優先權”)委托給各州或部落。為協助各州逐步形成并實施自己的飲用水計劃,《安全飲用水法案》授權環保署為各州提供資金,協助各州執行飲用水計劃。在環保署的監督下,有優先權的各州采用、貫徹并執行聯邦飲用水計劃制定的標準,確保轄區內公共供水系統向用戶提供安全的水。
供水系統還要在制定的時間間隔和地點采集水樣本,并在國家批準的實驗室進行檢查,將其結果上報到州,由其決定水務公司是否違反監管條例。主要有三種違反監管條例的情況:一是超過污染物含量限制標準,二是違反處理技術要求,三是違反監控和報告要求。若供水系統違反條例,要及時通告公眾;若不及時更改,各州要承擔首要責任,采取適當的強制執行措施。各州還負責每個季度向環保署報告違反條例情況和強制執行信息,以幫助環保署監控全國公共飲用水供應的安全性,追蹤飲用水條例的執行情況等。
(3)環保署近年來的措施
根據《安全飲用水法案》的要求,環保署近些年制定了3部規章條例,保護飲用水安全。包括《關于加強地表水處理的規定》,其目的是減少飲用水中隱皰子病菌及其他微生物病菌對健康的危害;《地下水條例》則是一份解決以地下水位水源的公共供水系統受排泄物污染問題的規章;環保署還制定了關于第二階段消毒劑和消毒副產品規定,以控制超出第一階段要求的消毒副產品的暴露。
主題詞:美國 水務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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