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在《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明確,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具體包括:內蒙古、廣西、云南、新疆、黑龍江、吉林、遼寧。
《辦法》所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及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項目;區內政府所有,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以及公共技術支撐服務平臺;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政府所有的邊民互市市場、保稅倉庫、標準廠房、公共物流中心及其附屬設施等項目;區內口岸、邊檢、聯檢及其附屬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區內其他符合公共財政支持范圍的基礎設施項目。
《辦法》明確,原則上所有項目享受財政貼息期限不得超過5年。財政貼息的貼補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項目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和項目對貼息資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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