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保護部大力推進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工作,通過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倒逼產業轉型升級,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
日前,《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6項新標準頒布實施。在6項新標準發布之際,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就如何理解、貫徹這些標準,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并對其中5項標準的要點進行了解讀。
石油工業排放有了更高要求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解讀
兩項標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隨著石油煉制工業原油加工量的不斷增加和原油品質的劣質化,以及石油化學工業生產能力和品種的不斷增加,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區域性大氣、水污染問題日趨明顯。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提出,以實現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減排8%,氨氮、氮氧化物減排10%為突破口,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加快治理重點流域污染,對石油煉制和化工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石油煉制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要實施脫硫;在石化、有機化工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 。
自1997年至今,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學工業執行的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當前,綜合型的排放標準已不能滿足環保工作要求,制定適合石油化工業特點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迫在眉睫。
新標準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確定的
石油煉制和石油化學工業是一種加工流程較長、工藝過程復雜的工業,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的主要思路是:
通過對企業生產過程的排污節點、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量等污染源的解析,明確標準應主要管理污染源。
參照最佳可行污染治理技術水平和總量控制要求,確定控制污染物因子和排放限值。
企業根據生產過程的原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種類確定本企業應控制的廢水特征污染因子和廢氣特征污染因子,盡最大可能涵蓋所有生產企業。
與現行標準相比 兩項新標準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與現行綜合型排放標準相比,新標準明確了石油煉制和化學工業應控制的污染物種類。
收嚴了常規水污染物COD、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排放限值。《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增加了廢水中苯、甲苯等7種特征有機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增加了廢水中苯、甲苯等60種特征有機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有機液體儲罐、廢水集輸及處理系統、設備泄漏檢測修復、火炬、檢維修、采樣等10個方面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并對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控制設施排放口的非甲烷總烴和苯、甲苯等特征有機污染物提出了排放限值。
針對石油煉制工業特有的催化裂化再生煙氣、工藝加熱爐煙氣、酸性氣回收尾氣提出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針對石油化學工業特有的含鹵代烴收尾氣提出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如何
提高排放控制要求意味著環保投資和運行成本的增加,企業為履行相應環境保護義務必然要承受一定的經營壓力。
據測算,《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COD、氨氮的減排量分別為32萬噸、5萬噸、120萬噸、3萬噸、7000噸;為達到上述的減排量,相應環保投資總額約為856億元。《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COD、氨氮的減排量分別為20萬噸、5萬噸、150萬噸、15萬噸、2.4萬噸;為達到上述的減排量,相應環保投資總額約為475億元。
企業需要采用哪些技術路線來達到新標準的控制要求
廢水可采用下列技術路線:
廢水必須進行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總體工藝路線,采用適當的預處理工藝處理高濃度廢水(如設備清洗廢水、脫硫廢胺液、油品堿精制廢堿液等)。
采用必要的清潔生產技術(如無磷或低磷循環水藥劑)控制廢水中磷的濃度或采用適當的廢水除磷技術。
對含較高濃度苯類物質的廢水進行汽提預處理。
采用催化裂化原料預加氫減少催化原料中硫、氮含量,減少催化裂化煙氣治理過程排水中的硝酸鹽氮和亞硝酸鹽氮的濃度等。
廢氣可采用下列技術路線:
工藝加熱爐燃料應改為脫硫煉廠干氣或天然氣,采用低氮燃燒器或超低氮燃燒器。
催化裂化煙氣污染物控制可以采用催化原料加氫預處理;在催化劑中添加硫轉移劑和氮氧化物控制添加劑;煙氣脫硫、脫硝技術或它們的組合技術控制催化裂化煙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的排放。
酸性氣回收尾氣可以采用尾氣加氫還原加胺吸收技術;尾氣堿液洗滌技術或它們的組合技術控制尾氣中二氧化硫濃度。
廢水集輸、處理系統密閉,釋放氣引入(催化焚燒、熱焚燒、碳吸附等)處理技術設施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工藝尾氣可以采用氣柜回收、冷凝回收、溶劑吸收回收、活性炭吸附等單項技術或多項技術設施組合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對用于有機物料儲存、輸送、反應設備的動、靜密封點進行檢測并實施修復,控制泄漏造成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條件可以改進、更換設備、管線減少生產過程的動靜密封點等。
可年減排COD6000噸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解讀
此項標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合成樹脂是人工合成的一類高分子聚合物,是繼金屬、木材、水泥之后的第四大類材料,是國民經濟不可或缺的基礎材料。2000年后,我國合成樹脂工業進入高速發展時期,目前,我國已經成為全球合成樹脂生產大國和消費大國。迄今為止,我國規模以上的合成樹脂生產企業有1600多家,此外,還有數千家以合成樹脂為原料生產合成樹脂制品的企業,以及以廢合成樹脂為原料,通過再生的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或合成樹脂制品的企業。
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是合成樹脂工業主要的廢氣污染物,全行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較大;合成樹脂工業廢氣污染物中的特征污染物較多,其中不乏有毒、有害及惡臭物質。
合成樹脂工業廢水排放是又一突出的環境問題,其特點是污染物種類多,對環境危害大,具有一定的處理難度。
合成樹脂工業的快速發展必然對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提出新的要求,環境保護部在《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環發〔2013〕22號)中提出,污染物排放標準應“以總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屬、顆粒物(PM10和PM2.5)、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為重點控制對象”,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是合成樹脂工業主要的廢氣和廢水污染物,均屬于需要重點控制的污染物。
長期以來,我國合成樹脂工業廢氣和廢水排放主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據調查,合成樹脂工業執行上述排放標準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污染物指標的種類偏少,特別是特征污染物指標缺失,遠不能涵蓋我國合成樹脂生產廢氣的污染物種類。
我國合成樹脂廢氣的污染物種類近30種,《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與合成樹脂廢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的指標只有10項;我國合成樹脂廢水的污染物種類近30種,《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與合成樹脂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的指標只有6項 ;一些有毒或對環境有嚴重影響后果的廢氣和廢水污染物無排放標準,在環境監管方面一直是空白。
二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與合成樹脂有關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未考慮當前我國合成樹脂工業廢氣和廢水治理技術的現狀和發展情況,脫離實際,不能滿足我國合成樹脂工業當前防治環境污染的需要。
三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與合成樹脂有關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規定不同合成樹脂的單位產品廢氣和廢水排放量,不能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因此,制定適合合成樹脂工業特點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迫在眉睫。
新標準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確定的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一項新標準,標準制定過程中的主要思路是:
首先,通過對合成樹脂企業生產過程的排污節點、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量等污染源的解析,明確標準需要管控的主要污染源。
其次,根據最佳可行的合成樹脂廢氣和廢水污染治理的技術水平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確定需要控制的污染物因子和排放限值。
與現行標準相比,此項新標準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第一,與《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相比,新標準明確了合成樹脂工業應控制的廢氣和廢水污染物種類。
確定COD等9項指標為合成樹脂廢水污染物綜合指標,丙烯腈等16種物質為廢水特征污染物指標。
確定非甲烷總烴和顆粒物為合成樹脂綜合性廢氣污染物指標,苯乙烯等28種物質為廢氣特征污染物指標。
氮氧化物和二口惡英類為合成樹脂廢水和廢氣污染物焚燒后的廢氣特征污染物指標。
第二,規定了不同合成樹脂的單位產品廢氣排放量(以非甲烷總烴計)和廢水(以廢水水量計)排放量。
第三,增加了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管控要求,生產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的控制要求,揮發性物料輸送、裝卸、投加、分離、抽真空與干燥的管控要求,廢氣收集與處理的管控要求。
新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如何
據測算,《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后,廢氣污染物中的揮發性有機物(以非甲烷總烴計)減排量為2300噸~4000噸,廢水污染物中的COD減排量為5800噸~6000噸;此外,每年減排的特征廢氣和廢水污染物的數量將是十分可觀的。
不同種類的現有合成樹脂廢水和廢氣所需的污染防治設施造價的差別很大,根據估算,一座規模以上的現有合成樹脂企業達到本標準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所需的改造資金約需1000萬元~1500萬元;不同種類的新建合成樹脂廢水和廢氣所需的污染防治設施造價的差別也很大,根據估算,一座規模以上的新建合成樹脂企業達到本標準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所需的建設資金約為5000萬元。
企業需要采用哪些技術路線達到新標準的控制要求
合成樹脂廢水處理可采用以下技術路線:
1.對不同廢水實施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采用適當的預處理工藝處理高濃度和高鹽分廢水(如工藝廢水、設備清洗廢水、廢氣洗滌處理廢水等)。
2.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控制并減少廢水污染物產生,如提高單體的聚合率、降低合成樹脂中的單體殘留量;盡量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學品為合成樹脂生產原料。
3.不含工藝廢水的合成樹脂廢水可采用生化處理技術或物化—生化組合處理技術,工藝廢水則需采用適用技術作為預處理技術,如蒸發、焚燒、化學氧化等。
合成樹脂廢氣處理可采用以下技術路線:
1.提高合成樹脂生產裝置的密閉化、自動化、連續化水平。目前,我國合成樹脂生產過程中的原料投入、產品卸出以及廢氣收集和冷卻冷凝等環節急需提高其密閉化、自動化、連續化水平,這是控制合成樹脂廢氣排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國合成樹脂清潔生產水平的主要方法。
2.采用適用技術作為合成樹脂廢氣處理技術,如冷凝、吸附、焚燒、洗滌吸收、化學氧化等,以及冷凝、吸附、焚燒、洗滌吸收、化學氧化的不同組合技術。
3.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和生產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進行管控;對揮發性物料輸送、裝卸、投加、分離、抽真空與干燥進行管控;對廢氣收集與處理進行管控。
設置30項排放限值控制污染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解讀
標準制定的背景是怎樣的
我國是無機化學工業生產、消費和進出口大國,產能、產量均居世界首位,行業中有113種列入“雙高”產品,不但排放常規污染物,還排放重金屬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已經明確列出這一行業是我國重點控制的涉重金屬排放行業之一。
目前,我國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等綜合類排放標準。上述標準針對性不強,且污染物項目存在缺失,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已經明顯落后于當前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新標準的制定可有效控制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促進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引導無機化學工業向清潔、健康的方向發展。
我國無機化學工業排放標準體系是如何設置的
為了加強無機化學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部大力推進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工作。在2010、2011年先后發布了《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8-2013)、《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132-2010)、《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131-2010)、《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0-2011)等。
目前,環境保護部正在抓緊制修訂的標準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1-95)、《化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無機磷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標準限值確定的依據是什么
標準限值是綜合考慮國內無機化學工業生產和排放控制現狀、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術發展情況以及達標的經濟成本等因素而制訂的。控制水污染物方面設置了30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常規污染物限值10項(pH值、懸浮物、CODcr、氨氮、總氮、總磷、總氰化物、硫化物、石油類、氟化物),重金屬類或類金屬類18項(總鋇、總鍶、總銅、總鋅、總錳、總鈷、總鉬、總錫、總銻、總砷、總汞、總鎘、總鉛、六價鉻、總銀、總鉻、總鎳、總鉈),部分重金屬產品如鋯含有放射性元素,將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也作為控制指標。大氣污染物主要包括有組織排放廢氣和無組織排放廢氣,共設置了25項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常規10項(顆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霧、硫化氫、氯氣、氯化氫、氰化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氨氣),重金屬或類金屬及其化合物15項(鉛、汞、鎘、錫、鎳、鋅、錳、銻、銅、鈷、鉬、鋯、鉈、砷化物、鉻酸霧等)。
為了推進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規定了適用于重點區域的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新標準中,新建企業污染物排放限值接近發達國家的標準要求,特別排放限值達到國際領先或先進水平。
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如何
實施新標準,企業需要增加新建或改進一些設施的建設費用,還有環保設施運營費用。預計全行業需新建及改造現有企業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固定投資約為180億元,配套運行成本大約為10億元/年。需配套廢水處理設施固定投資為10億元,每年配套運行成本大約為6億元。
國內不同地區無機化學工業發展不平衡,企業達標也有些差異。東部地區的企業環保投資一般占裝置投資的5.0%~7.0%,環保運行成本占生產總成本的1.5%~3.5%,企業達標率約90%;中西部地區大中型企業有較完善的水氣處理設施,環保投資約占裝置投資的4.0%~5.0%,環保運行成本占生產總成本的1.5%~3.5%,企業達標率約75%~85%。占行業總產能的10%左右小型企業規模小、分散,廢水、廢氣處理技術設施簡單,處理效果差,達標率較低,企業應盡快加強環保治理升級換代。
顆粒物削減率將達百分之六十四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解讀
標準制定有何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再生有色金屬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從2002年主要再生有色金屬產量達269萬噸,到2013年產量突破1073萬噸,年均遞增13%。2013年再生有色金屬產量約占當年全國有色金屬總產量的27%,再生有色金屬工業已經成為我國有色金屬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再生銅、鋁、鉛、鋅4種金屬占整個再生有色金屬行業的95%以上。
目前,我國再生有色金屬行業總體格局呈金字塔型,中小型企業總產量約占行業總產量的一半以上。
再生有色金屬行業排放鉛、砷、鎳、鎘、鉻、汞等重金屬以及二口惡英,環境風險高。我國《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對有色金屬工業制修訂更加嚴格的排放標準,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3年發布的《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明確規定,重點控制區內的有色等六大行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為控制和消除POPs(含二口惡英)的污染,2001年我國政府簽署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二口惡英類污染源清單調查工具包》給出的二口惡英類污染源分類表中,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和再生鋅的生產列為二口惡英排放控制的重點行業。
目前,我國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等綜合類排放標準。
上述標準行業針對性不強,污染物控制項目存在缺失、限值寬松,與國外同類標準差距較大。制定此標準對于控制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促進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有色金屬行業排放標準體系建設情況如何
為了加強有色金屬行業污染防治工作,包括此標準在內,環境保護部共制定發布了8項有色金屬工業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大力支撐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2010、2011年先后發布了《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2010)、《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7-2010)、《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8-2010)、《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2-2011)等6項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了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推進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發布了上述6項有色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改單,增設了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并于2014年發布《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
標準限值確定的依據何在
此標準的限值是綜合考慮國內再生銅、鋁、鉛、鋅工業行業生產和排放控制現狀、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術發展情況以及達標的經濟成本等因素制訂的。其中,水污染物控制項目選擇了包括pH值、化學需
氧量、懸浮物、石油類、氨氮、總氮、總磷、總銅、總鋅、硫化物、總鉛、總砷、總鎳、總鎘、總鉻、總銻和總汞等17項;大氣污染物控制項目選擇了二氧化硫、顆粒物、氟化氫、氯化氫、二口惡英類、砷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錫及其化合物、銻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鉻及其化合物共13項。
為防止稀釋排放,標準中規定了單位產品的基準排水量和基準排氣量。為了推進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規定了適用于重點區域的水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新標準中,除二口惡英類限值處于國外標準的上限值之外,其余各污染物限值均與發達國家標準持平或略嚴。
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如何
與執行現行標準相比,實施新標準限值后,顆粒物、二氧化硫、二口惡英類、化學需氧量的年排放量將分別減少4405噸、11717噸、50克、3986噸,削減率分別為64%、41%、45%和39%。
實施新標準后,為達到新標準,企業需要增加新建或改建費用,還有環保設施運營費用。由于全國70%以上的現有企業建設時間較早,環保設施設備簡陋,工藝落后,要達到本標準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尤其是對二口惡英類的要求,需要投入大氣和廢水治理改造固定投資。根據目前國內再生企業的環保投資水平,10萬噸規模的再生銅、再生鋁、再生鉛、再生鋅企業污染治理投資分別在3000萬元、1500萬元、3000萬元、1500萬元左右。預計行業對大氣和廢水污染物治理的改造費用大約為18億元,每年運行費用約4.5億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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