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李苑 通訊員張偉常州報道
4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訴許建惠、許玉仙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來,江蘇又一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及時處置場地遺留危險廢物,消除環境繼續污染的危險,修復被污染的土壤并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50萬元。
據悉,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許建惠、許玉仙夫婦在常州市武進區遙觀鎮東方村委東方村小組租用他人廠房,在未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從事廢樹脂桶、廢油桶的清洗業務,并將清洗后產生的廢水通過排污溝排向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露天污水池內,產生的殘渣裝進蛇皮袋后堆放在污水池周圍。
經檢測,從現場尚未清洗的桶內檢出對苯二甲酸和間苯二甲酸聚酯。
經常州市固廢與輻射環境管理中心認定,上述桶及桶內物質均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的危險廢物。污水池內廢水、污水池四周堆放的殘渣、底部沉積物以及污水池附近地下水中均檢出多種重金屬、苯系物、總石油烴、氯代烷烴等有機物,造成污水池下方的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
2015年6月17日,經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許建惠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許玉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雖然兩被告的污染環境行為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現場的廢水、殘渣及部
分廢桶仍未清理,環境損害至今未能得到修復。
考慮到江蘇省常州市并沒有具備主體資格的環保組織可以對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最終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依法及時處置場地內遺留的危險廢物,消除危險;判令兩被告依法及時修復被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判令兩被告依法賠償場地排污對環境影響的修復費用,以虛擬治理成本30萬元為基數,根據這一區域環境敏感程度以4.5~6倍計算賠償數額。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復同意對這起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今年4月14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案,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法院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