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云南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近日聯合發文,將調高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征收標準。這是云南省推進污染減排、加強環境治理的又一重要舉措。
近年來,云南省加快和強化城市污水處理與現役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及運行監管;加大以滇池為重點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綜合治理力度;以城市污水處理、制糖、造紙、食品等行業為重點,通過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全面開展污染減排工作,一批減排項目相繼建成投入運行。
據悉,云南省污染減排形勢依然嚴峻。全省129個縣(市)區中,仍有95個縣城沒有污水處理廠,99個縣沒有垃圾處理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僅為43.79%,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普遍存在排污管網不配套、收費政策不落實、運行經費不到位導致運轉不正常等問題。
為推進減排,云南省不斷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運用公開簽署環境保護集體承諾書等方式強化企業履行污染減排社會責任,以加強能力建設為突破口切實提升環境執法監督實效,嚴格落實污染減排工作問責制。從2008年起,每年由省財政安排5億元資金,用于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建設,到2012年,確保覆蓋全省所有縣(市、區)。
調高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征收標準,是云南省為污染治理社會化、市場化提供的政策支持。此次新調整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為: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從2009年1月1日起,每個污染當量由0.7元提高到1.4元。二氧化硫排污費每個污染當量由0.6元分兩年逐步提高到1.2元,其中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每個污染當量調整為0.9元,從2010年1月1日開始每個污染當量調整為1.2元。
提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