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從13%調至17%,一直都是2008年年底福州全國煤炭訂貨交易會煤炭企業統計成本增加的重要理論支撐,也是煤炭企業漲價的重要談判籌碼。
“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以前國家對煤炭企業少征收的4%,都由煤炭下游的電力、冶金、化工行業承擔了。現在煤炭企業贏利狀況良好,而發電企業整體虧損,增值稅政策的變化,只是使煤炭企業與其他企業處于相同的稅收條件下,沒有了優惠,對煤炭下游企業而言,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我理解這也應該是一種國家宏觀調控的措施吧。”某電力集團燃料中心財務總監給出了4%的一種解釋。
那么,這個多出來的4%真的給煤炭企業帶來如此巨大的成本壓力嗎?
煤企減利 電企補虧
根據增值稅額計算公式,結合電力和煤炭雙方產業鏈關系,就可以說明4%的奧秘:煤炭企業應繳納增值稅額=銷項稅A(13%×銷售額)-進項稅B(17%×生產成本),而電力企業應繳納增值稅額=銷項稅C(17%×銷售額)-進項稅D(13%×燃料費用+17%其他生產花費)。火電企業將近70%是燃料成本,其購進煤炭的進項稅額即煤炭企業的銷項稅額,而火電企業以17%的銷項稅抵扣13%的進項稅,少抵扣的4%卻只能由發電企業內部消化。
我們可以進行一個簡單的測算,假定煤炭出礦價400元/噸不變,增值稅率由13%調整到17%,煤炭企業每銷售一噸煤,減利12.1元,用于多交增值稅12.1元;發電企業每耗用一噸煤,減少燃料成本12.1元,可少交增值稅12.1元(如下表所示)。
如果按照這個價格測算,神華集團2009年預計產能為2億噸,增加增值稅、減少利潤24.2億元,相比神華集團2008年450億元的巨額利潤,僅占5.38%,并不會像外界所說那樣,有可能導致企業虧損。
而相比之下,電力企業2008年約耗煤13億噸,則可減虧157.3億元,將近占660億元虧損額的四分之一。
并非“狼來了”
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增值稅變化給煤炭企業帶來的成本壓力,并非像外界所說的那樣如狼似虎。
1994年,國家曾出臺相關規定,將金屬礦、非金屬礦稅率由17%降低至13%,幫助礦產企業減輕由于購進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所帶來的負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前不久發出的通知中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這項規定的基礎是增值稅轉型改革,其中涉及將原先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部分改為可以抵扣。
之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到現在可以抵扣,所有行業均如此,只有部分地區提前幾年試行。因此,國家原先少收4%的增值稅是增加了煤炭企業的利潤,而這個利潤來源就是煤炭的下游企業。
更有多方分析顯示,增值稅轉型對于煤炭行業只是“短期利空”,從長遠角度看,國家鼓勵購置設備,在拉動內需的同時提高全行業機械化水平,這也有利于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
煤炭增值稅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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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企業 │ 發電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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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出礦價│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稅額│燃料成本│可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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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噸 │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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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 │341.88│ 58.12 │ 341.88 │ 5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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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增值稅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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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企業 │ 發電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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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出礦價│銷售額│增值稅銷項稅稅額│燃料成本│可抵扣進項稅額│
├──┼───┼───┼────────┼────┼───────┤
│單位│元/噸 │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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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 │353.98│ 46.02 │ 535.98 │ 4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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