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4:00
自5月1日開始,《昆明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將正式實施,屆時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記者31日從昆明市環保局獲悉的。
據介紹,該《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我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及監督管理都適用該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電子廢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辦法》,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應當嚴格管理和維護,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止運行;確需關閉、閑置或者停止運行的,應當詳細編制消除污染的方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核準后方可實施。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應當委托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禁止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和包裝物,應當具有防滲漏、防揚散、防雨淋等功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并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運輸途中發生泄露、擴散、流失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同時向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辦法》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聞鏈接
如何轉移危險廢物?
在本市(昆明市,下同)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的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內其他地區的,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省內其他地區產生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市的,應當持有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出具的批準文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的危險廢物轉移至省外或者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市的,應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