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出臺的《山西省環境污染治理考核及獎懲暫行辦法》決定,對環境治理效果好的城市給予1000萬元的環保建設獎勵資金。
根據暫行辦法,對于大氣綜合污染指數排名第一(指數最低)的城市,給予300萬元獎勵,并給予1000萬元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獎勵資金;對于污染指數降幅第一的城市,給予100萬元獎勵和1000萬元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獎勵資金;對于大氣綜合污染指數排名前10位(指數最低的前10位),且與上年相比環境空氣質量保持穩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任務的縣(市)政府,給予50萬元獎勵,并給予200萬元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獎勵資金。今后每年,山西省都會對大氣綜合污染指數排名前移,且與上年相比環境空氣質量保持穩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任務的省轄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獎勵資金,從省煤炭可持續發展資金中列支。
與此同時,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幅度大的市、縣、區,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授予表彰牌匾;優先安排、審批、核準其循環經濟項目、污染治理、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最差的省轄市和排名后10位的縣(市、區),除進行通報批評、發警示牌外,所在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當年都不得參與評獎評優,連續3年被省政府通報批評的,對相關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年度空氣質量退步最大、區域空氣質量最差的縣(市、區)限期6個月完成整改,整改期內,這一地區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將被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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