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2006]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環保總局、統計局:
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關于申請批準〈“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請示》(環發[2006]9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以下簡稱《計劃》)。
二、“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計劃》確定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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