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間,國家要求山西完成460萬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任務,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節能設計標準,實現節能50%—65%以上的目標。
面對民生需求和科學發展硬指標的考核,依法推進建設領域的節能降耗和節能減排工作迫在眉睫。
7月28日,《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進行審議。
現 狀
能源浪費嚴重,建筑技術落后,采暖期大氣污染嚴重,水資源利用率低,再生能源應用差,光污染以及建筑不舒適,等等,是山西目前建筑節能工作滯后的突出表現。
截止到2007年底,山西省城鎮既有建筑約5億平方米(每平方米僅采暖、空調就消耗標準煤約30公斤,為西方發達國家每平方米消耗標準煤5公斤——8公斤的3倍以上),年建筑能源消耗標準煤約2800萬噸,占全省總能源消耗的20%。建筑能源消耗巨大,導致了采暖期大氣污染和極端天氣用電負荷加大等現實問題。
近年來,山西省政府在推進建筑節能方面采取了一些舉措,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面臨一些突出的問題:
——全社會普遍缺乏建筑節能意識。公眾的建筑節能意識不強,對建筑節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對建筑節能新技術、措施及成本增量難以接受;同時,政府層面缺乏基本的投入,導致建筑節能工作推動不力。
——建筑節能各方主體,特別是建設方不節能行為屢有發生,行政監管手段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約束,設計、施工等環節存在執行建筑節能標準不能完全到位等問題,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相關主體的責任和行為。
——建筑節能“瓶頸”無法依法突破。如供熱計量收費工作難以啟動,采暖不能按照實際用能交費,造成“節能建筑不省錢”的局面;又如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大、節約潛力大,對該類建筑的節能監管需要從法律層面予以明確,等等。
立 法
把好新建建筑節能關,是建筑節能工作的重點。《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對新建建筑節能確立了18條規定,明確了建設(開發)、設計、圖審、施工、評價主體單位以及執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在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方面作了分室溫度控制與熱計量的規定;在引導市場消費方面設立了建筑能效評價制度;增加了照明節能、房屋節能信息公示、保修義務等規定。
既有建筑占建筑總量比例大,是整個建筑節能工作的難點。條例(草案)規定了既有建筑改造的各項原則、改造計劃和論證報批程序,明確了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帶頭節能改造示范,鼓勵多渠道、多元化投資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途徑。
條例(草案)確立了對建筑能耗高、能源消費量大的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實行建筑能耗監測、統計、審計、公示及加價的制度,以實現對該類建筑用能系統的科學、量化管理;另外,還規定了供熱單位應當加強能源統計,建立相關制度,實施按熱計量,改進技術裝備,達到提高熱源系統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具有顯著的節能、環保優點,且運行費用低,是未來能源使用的重點發展方向。因此,條例(草案)明確了對12層以下建筑采取強制安裝太陽能集熱的措施。
為確保建筑節能工作的有效開展,條例(草案)對建筑節能的政府資金投入作出了明確規定。
審 議
此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研究意見。
城建環保工委建議:將條例名稱定為《山西省建筑節能條例》,不必強調“民用建筑”的限制;保障建筑節能經費堅持“發揮省級節能資金的引導作用,主要資金依靠地方政府和投資主體承擔”的原則;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是熱改的核心,是實現供熱商品化的主要措施,對未實施熱計量管理和能耗統計的,應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應的處罰內容。
7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也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議。
安煥曉副主任建議,法規對已建成的各種建筑在節能降耗等方面的規定,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很難。法規應對在建和待建的各種建筑節能多作規范,對已建和未建的區別對待。
王娟玲委員也認為,對于新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應區別對待。條例應以新建建筑為主,充分體現環保、節能、可持續,要求應完全、徹底、嚴格,即使成本高一點,也是應該的。但對既有建筑的改造應科學評估,分類對待,不僅要節能,還得考慮經濟成本,不能搞“一刀切”,否則會造成大量新的浪費。
郭原林委員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新建筑要強制使用節能燈,并由政府進行必要的補貼的內容。對屋頂的形狀應加以規定,使用坡頂,既美觀、節能、安全,還可以在屋頂綠化,與國際接軌。
薛鳳海委員說,目前,建筑節能處于應當鼓勵、引導、技術指導、扶持的過渡階段,許多節能產品還沒有完全成熟、配套,這種狀況下的立法主要是提供技術性的保障,而不是和人防工程一樣進行強制性的要求,動不動就罰款、處分,這個指導思想應當明確。
張懷文委員說,民用建筑節能、降耗、減污問題很多,確實應引起高度重視。如住宅樓中供暖、門窗等設施隨意更改現象普遍存在造成重復投資,浪費非常嚴重,需要增加一些監督管理的規定。另外,對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增加對風能的利用。
魏武委員建議,條例應增加“對污水處理循環利用”方面的內容。水能作為一種可再生能源,應加強應用管理,尤其是對廢水處理后的水資源,應該加強再利用的管理力度。條例對熱能節能規定的較多,而對電、水等其他能源節約規定的較少。既然是對民用建筑節能作規定,就應該體現所有能源的節能,而不能僅僅突出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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