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經過
為加強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等標準規范的規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自2008年6月開始起草,經反復論證、多方調研、廣泛征求意見,2009年1月于制定了《南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管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經2009年1月19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細則》共二十條,適用于本市城鎮供水企業(包括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1、管理分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政府監測,具體負責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范圍內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政府監測。其所屬的南京市供水節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供節水處)負責本市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日常監督管理。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轄區內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的政府監測,業務上接受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2、水質監測制度
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實行政府監測和企業(單位)檢測相結合的制度。城鎮生活飲用水政府水質監測費用由同級財政安排。供水企業(單位)水質檢測費用由企業(單位)承擔,并可計入成本。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監測結果進行評價和考核,對水質監測指標不合格的供水企業,應當書面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本市突發供水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本企業生活飲用水水質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報送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3、政府監測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抽樣監督檢測。被抽檢的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配合政府監測工作,現場書面確認被檢水樣。水質檢測機構對檢出的不合格指標應當立即報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的城鎮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樣監測:(一)日均供應生活飲用水1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供水企業:出廠水:每座水廠每年檢測106項指標一次;管網水:監測9個點,每月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一次;管網末梢水:監測3個點,每年檢測常規42項指標兩次(豐水期、枯水期各一次)。(二)日均供應生活飲用水20萬立方米及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業:出廠水:每座水廠每年檢測106項指標一次;管網水:監測3個點,每月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一次;管網末梢水:監測1個點,每年檢測常規42項指標兩次(豐水期、枯水期各一次)。(三)日均供應生活飲用水2萬立方米及以上20萬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業:出廠水:每座水廠每年檢測106項指標一次;管網水:監測1個點,每季度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一次;管網末梢水:監測1個點,每年檢測常規42項指標一次。(四)日供應生活飲用水2萬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業:出廠水:每座水廠每年檢測106項指標一次;管網水:監測1個點,每半年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一次;管網水末梢水:監測1個點,每年檢測常規42項指標一次。(五)日均供應生活飲用水100立方米及以上的二次供水單位:二次供水:每年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一次。
4、供水企業(單位)水質檢測
供水企業應當健全供水全過程的水質檢測制度,配備水質化驗室,負責本企業原水、出廠水、管網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檢測;設置原水的溶解氧、出廠水的渾濁度和游離余氯等指標的在線水質檢測儀表,并進行連續檢測。暫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企業,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供水企業應當在水源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密集區用水點及管網末梢處等位置設置水質檢測采樣點;按照供水人口每2萬人設一個采樣點的標準,設置管網水質檢測采樣點。供水人口在20萬人以下或100萬人以上的,可酌情增減管網水質檢測采樣點。供水企業對檢測結果超標的水質指標應當立即重復檢測,并增加檢測頻率。檢測結果連續超標時,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質事故的發生。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加強水質管理工作,每半年清洗水箱(池)不少于一次;清洗后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和游離余氯,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檢測水質:(一)日均供應生活飲用水2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供水企業:水源水:每日檢測水源水14項指標不少于一次,每月檢測水源水29項指標不少于一次;出廠水:每日檢測出廠水15項指標不少于一次,每月檢測42項指標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檢測106項指標不少于一次;管網水:每月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不少于兩次;管網末梢水:每月檢測管網末梢水7項指標不少于兩次,每月檢測42項指標不少于一次。(二)日均供應生活飲用水20萬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業:水源水:每日檢測水源水9項指標不少于一次,每月檢測水源水29項指標不少于一次;出廠水:每日檢測出廠水9項指標不少于一次,每月檢測42項指標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檢測106項指標一次;管網水:每月檢測管網水6項指標不少于兩次;管網末梢水:每月檢測管網末梢水7項指標不少于兩次,每月檢測42項指標不少于一次。以水庫、湖泊水為水源的供水企業還應當每日檢測藻類指標。當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可能含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表3所列有害物質時,由市和區、縣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增加相應的水質檢測指標,供水企業應當每月檢測增加的指標不少于一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質檢測指標應當包括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消毒劑含量等。
5、水質報告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飲用水水質報告制度。本市各類供水水質報表由市供節水處匯總后報送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范圍內和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向市供節水處報送供水企業水質檢驗月報表、水質綜合合格率統計表,每年報送一次106項水質檢驗報告。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城鎮供水企業應當每月向區、縣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企業水質檢驗月報表、水質綜合合格率統計表,每年報送一次106項水質檢驗報告。城鎮供水企業應當每周報告原水的氨氮、耗氧量(CODMn法)、溶解氧、色度、渾濁度、臭和味指標和出廠水氨氮、耗氧量(CODMn法)、色度、渾濁度、臭和味、游離余氯指標檢測數據。以水庫、湖泊水為水源的城鎮供水企業還應當每周報告藻類指標檢測數據。供水企業應當在水質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在處于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狀態時,應當每兩小時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原水和出廠水質有關指標的檢測數據。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定期公示居民生活飲用水水質信息。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水質管理監督工作。
6、水質檢測指標解釋
(1)“水源水29項指標”: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和表2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補充項目。(2)“水源水14項指標”: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堿度、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耗氧量(CODMn法)、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溶解氧。(3)“水源水9項指標”:指《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水源水的水質檢測指標—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耗氧量(CODMn法)、氨氮、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4)“出廠水15項指標”: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堿度、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耗氧量(CODMn法)、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溶解氧、游離余氯。(5)“出廠水9項指標”:指《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出廠水的水質檢測指標—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游離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耗氧量(CODMn法)。(6)“管網水6項指標”:指《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管網水質檢測指標—渾濁度、色度、臭和味、游離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7)“管網末梢水7項指標”:指《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2005)管網水質檢測指標—渾濁度、色度、臭和味、游離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耗氧量(CODMn法)。(8)“42項指標”: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表1水質常規指標和表2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9)“64項指標”: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表3水質非常規指標。(10) “106項指標”指“42項指標”與“64項指標之和”。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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