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服〔2006〕470號
蘇財綜〔2006〕98號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物價局、財政局:
為促進我省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推進環境保護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發[2006]92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我省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實行優惠,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惠范圍
實行優惠的新立項及改擴建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范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程、污水收集工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程、市容環境衛生工程、垃圾處理工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程、可再生能源工程(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等)、再生水(中水)處理利用工程、環境質量監測監控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突發環境污水事件應急處置系統、污染治理設施、放射性廢物庫和危險廢物暫存庫、從事環保公益性事業的環保監測站及科研院所的實驗室和環保工程技術研發推廣中心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上述項目以縣級(含)以上有權部門認定為準。
二、優惠措施
對相關部門或單位在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收取的下列費用實行優惠,建設等部門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縣以下建制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國土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土地用途變更費、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環保部門收取的環境監測專業服務費。
凡上述項目,省有具體收費標準的,按規定標準的一半收取;市、縣在省定標準幅度范圍內有當地標準的,按當地標準的一半收取;市、縣制定的免收項目政策可繼續執行。
三、相關事項
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及時調整收費標準,切實落實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項目的優惠措施。相關收費單位應及時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優惠政策,接受社會監督。對收費標準的優惠要嚴格按程序進行,既要防止政策不落實的情況,又要制止隨意減免的現象,以維護收費政策的嚴肅性。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境 建設 收費 優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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