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加快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改善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水質,根據《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落實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責任,以“誰污染誰付費、誰破壞誰補償”為原則,建立環境資源污染損害補償機制,對損害環境資源作出賠付補償。在我省太湖流域部分主要入湖河流及其上游支流開展試點,建立跨行政區交接斷面和入湖斷面水質控制目標,上游設區的市出境水質超過跨行政區交接斷面控制目標的,由上游設區的市政府對下游設區的市予以資金補償;上游設區的市入湖河流水質超過入湖斷面控制目標的,按規定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
二、試點范圍
由省環保廳會同省水利廳、南京、無錫、常州、鎮江四市人民政府設置、公布具體試點考核斷面。先期選擇胥河、丹金溧漕河、通濟河、中河(北溪河)、南溪河、武宜運河、陳東港等河流開展試點,具體斷面和水質控制目標附后。試點時間為2007年11月~12月。試點工作結束后,在太湖流域其他主要河流推行。
三、補償標準
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因子及補償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
四、補償資金核算方法
單因子補償資金=(斷面水質指標值-斷面水質目標值)×月斷面水量×補償標準
補償資金為各單因子補償資金之和。
五、試點工作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7年11月)。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太湖辦”)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試點工作方案和斷面水質控制目標要求,制定并實施本地區水質達標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要求。
(二)實施階段(2007年11月~12月)。
1.水質水量監測。省環保廳負責組織斷面水質監測;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斷面水量及流向監測。
監測考核斷面水質、水量及流向一般采取自動監測的方法,經省環保廳核準的自動水質監測數據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尚未設自動監測站的斷面,采取省、市環境監測機構聯合人工監測的方法,每周監測1次,所有有效監測數據的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水量和流向數據由省水利廳核準,尚未設立自動監測站的,由省、市水文資源勘測機構聯合人工監測,監測方法根據河流的水文特征確定監測頻次,計算當月水量和流向指標值。
對水質、水量、流向監測數據有異議的,分別由省環境監測機構和省水文資源勘測機構依照規定裁定。不符合質量控制要求的數據無效。
2.監測結果通報。省環保廳會同省水利廳于每月6日將上月各斷面水質、水量及流向進行匯總,將監測結果通報四市人民政府。
3.補償資金核算及解繳。
(1)省環保廳在每月10日前,將核定的上月各斷面應納補償資金通報省財政廳和四市人民政府。
(2)凡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上游地區設區的市應當給予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相應的補償資金;直接排入太湖湖體的河流,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將補償資金交省級財政。補償資金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進行管理。
(3)省財政廳應當督促有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補償資金通報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繳納補償資金。
(三)總結推廣階段(2008年1月)。省太湖辦組織對試點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及驗收;召開經驗總結會,總結推廣試點工作。
六、保障措施
省太湖辦負責試點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財政 廳、南京、無錫、常州、鎮江四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要求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按照部門預算規定審核安排。
本方案由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