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
【頒布日期】 19941114
【實施日期】 19950101
【內容分類】 城建環保
【文號】 甘環(1994)054號
【題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工業污染防治,強化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實現全省環境保護規劃目標,改善我省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工業污染源”是指:在全省范圍內,按工業污染源的排污量、類型、毒性危害程度、所處地理位置、特異污染物等因素,由各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提出,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濟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綜合分析,篩選確定。
第三條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政府轉變職能過程中,重點工業污染防治的管理體制是: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環保部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企業法人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廣大群眾積極參與。
第四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污染防治,應由側重末端治理轉向生產全過程控制;由側重濃度控制轉向濃度與總量雙重控制;由側重分散點源治理轉向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相結合。
第五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要依靠科技進步,采用先進技術,結合技術改造,把污染消除在生產過程中;合理利用資源、能源,綜合利用工業“三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第六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必須自覺遵守、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的義務,要把推行清潔生產、強化管理,實行節能、降耗、減污,改善企業環境面貌作為企業自主經營管理和環境保護自我約束的重要內容。制定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業內部環境管理機制。
第七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應編制本企業的工業污染防治規劃,并納入企業生產發展規劃;每年11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控制、削減及實施方案的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第八條 凡是依托現有企業搞擴建、改造、挖潛項目,必須實行“以新帶老”、“以大帶小”和“工民互帶”的原則,所需資金、材料、設備和設計、施工力量要統一安排,切實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要減污。
第九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當做到:
1.要采用資源利用程度高,“三廢”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線和先進工藝方法。
2.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噪聲低、振動小、效率高的設備和裝置。
3.改進產品結構,發展無污染、少污染的新產品。
4.采用先進易行、經濟合理的“三廢”處理設施。
第十條 治理重點污染源所需資金主要依靠企業自籌解決,資金來源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證。
第十一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要切實加強對環保設施的管理,做到:
1.經環保設施處理后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或者環保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達到設施的設計要求。
2.環保設施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設施同時運轉,同等維護。
3.有專門操作防治設施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操作規定等制度。
4.建立環保設施日常運行情況臺帳,并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填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報表。
第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把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作為全省工業污染防治的主要工作與長期任務。
各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濟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轄區內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與定量考核。要幫助、指導企業搞好重點工業污染源防治計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并在這些企業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定期檢查,逐年考核(方法另定),每年將定量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清潔生產的實施辦法和評價標準;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技術經濟政策;逐步實施排污審計制度,搞好清潔生產的示范工程,使清潔生產逐步制度化、規范化。
第十四條 應按照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要求,根據項目技術可行性及資金籌集情況,積極推行區域綜合治理和集中控制,提高規模效益。
第十五條 對位于環境敏感地區,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工業污染源,每年選擇一批,作為限期治理項目。
第十六條 對列為重點工業廢水污染源的企業要逐步推行污染物總量控制,新增加污染物應在企業內等量削減。各地在條件成熟的企業試行排污交易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并逐步擴大。
第十七條 全省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所屬企業污染防治的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的制定給予指導、幫助,并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把所屬列入全省重點工業污染源名錄的企業作為本行業環境保護的工作重點來抓,要督促其落實治理方案、優先安排治理資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清潔生產,指導這些企業實行污染的全過程控制。
第十九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列入全省重點工業污染源名錄的企業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到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簽定責任書中的內容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負責承擔本企業排污的定期監測任務,按規定向所在地(州、市)環境監測站上報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各地(州、市)環境監測站負責承擔所轄區域內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任務,按規定上報本地區重點工業污染源的定期監測數據匯總結果、監督性監測結果及本地區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污狀況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全省重點工業污染源監測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按規定上報全省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測數據和全省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污狀況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 對沒有列為重點工業污染源的其他企業的環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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