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2011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以下簡稱“廢五金電器類廢物”)定點加工利用企業(以下簡稱“定點企業”)核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為進一步規范定點企業的管理,2011年核定工作繼續實行總量控制、推進“圈區管理”的原則。
二、定點企業考核程序
(一)申請2011年定點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應嚴格按照《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環保考核評估標準》(見附件二、三)(以下簡稱《考核標準》),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考核。2009年1月-2010年6月期間,定點企業未實際進口廢五金電器類廢物的,按照《考核標準-新建企業》進行考核。
(三)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應將考核情況在本地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5天;并于2010年9月20日前,將考核分數達到80分(含)以上并通過公示的定點企業匯總表(見附件四)、申請表、考核情況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形式報送我部(請將有關電子文件發送到聯系人郵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我部審核通過的2011年定點企業,將在我部政府網站上公示5天;最后經審定的定點企業,將予以公告。
三、推進定點企業優化調整
(一)我部已批準兩個以上園區開展“圈區管理”的省(區、市),區外不予增加新的定點企業。
(二)經我部批準開展進口廢物“圈區管理”的省(區、市),實行“圈區管理”的區內定點企業數量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再增加區外的定點企業。
(三)未實行“圈區管理”的省(區、市),嚴格限制定點企業數量(各省定點企業數量見附件五),原則上不再增加新的定點企業。
(四)確有必要增加新定點企業的,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在現有的定點企業中實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業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業),優先選取排名前面的技術先進、經營規范、環保達標的企業。
(五)對不能達到考核要求,特別是管理混亂、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關經營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以及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要進行清理淘汰。對將進口的廢五金電器類廢物提供或委托給本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加工利用的,以及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批準其定點資格并依法嚴肅查處。
四、嚴肅核定工作紀律
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定點企業核定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門力量,落實責任,嚴肅紀律,明確時限,保障工作有序進行。
對在定點企業核定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我部將嚴肅查處并通報批評。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韓飛
聯系電話:(010)66556257(010)84665580
電子郵件:ncswm@mep.gov.cn
附件:1.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申請表
2.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環保考核評估標準(試行)
3.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環保考核評估標準—新建企業(試行)
4.(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2011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匯總表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數量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題詞:環保 污防 核定 定點單位 通知
抄送: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附件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數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 |
圈區管理區內企業(家) |
圈區管理區外企業(家) |
小計(家) |
北 京 |
|
5 |
5 |
天 津 |
85 |
0 |
85 |
河 北 |
18 |
26 |
44 |
山 西 |
|
4 |
4 |
內蒙古 |
|
2 |
2 |
遼 寧 |
|
31 |
31 |
吉 林 |
|
4 |
4 |
黑龍江 |
|
3 |
3 |
上 海 |
|
10 |
10 |
江 蘇 |
|
46 |
46 |
浙 江 |
73 |
54 |
127 |
安 徽 |
|
9 |
9 |
福 建 |
|
14 |
14 |
江 西 |
9 |
7 |
16 |
山 東 |
15 |
30 |
45 |
河 南 |
|
3 |
3 |
湖 北 |
|
1 |
1 |
湖 南 |
|
4 |
4 |
廣 東 |
25 |
114 |
139 |
廣 西 |
|
8 |
8 |
海 南 |
|
3 |
3 |
重 慶 |
|
3 |
3 |
四 川 |
|
2 |
2 |
云 南 |
|
1 |
1 |
陜 西 |
|
3 |
3 |
甘 肅 |
|
1 |
1 |
青 海 |
|
2 |
2 |
寧 夏 |
|
1 |
1 |
合 計 |
225 |
391 |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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