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經山東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是全國第一部有關用水總量控制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辦法》的出臺是山東省探索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重大階段性成果,標志著山東省在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辦法》全文共26條,以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主要目的,明確了以供定需、促進地下水采補平衡等五項原則,設立了取水許可區域限批、水量水質監測、水資源論證等六項制度,規定政府對用水總量控制負總責,把水資源論證作為取水許可的前置條件,要求未獲得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不得批準立項。
《辦法》既體現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的貫徹和遵循,又根據山東省情和水情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完善了山東省水法律法規體系,是山東省水資源管理立法的重大成果。《辦法》的制定頒布,為山東省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提供更加直接、更便于操作的法律依據,也為山東省加快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奠定了堅實法律基礎,必將開創山東水資源管理工作新局面。同時也為全國加快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尤其是在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方面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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