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的規定,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部起草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征求意見稿)》?,F印發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我部。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熊晶
聯系電話:(010)66556291
傳真:(010)66556252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李文強
聯系電話:(010)66556164
傳真:(010)66556165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征求意見稿)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許可 辦法 意見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
各省會城市環境保護局
各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中國家用電器協會
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
中國電子質量管理協會
中國外商投資協會環境委員會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中國計算機協會
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廢棄電子電器委員會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清華大學
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
華星集團環保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南京環務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山東中綠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天津泰鼎環??萍加邢薰?/p>
上海電子廢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
湖南萬容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二: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以下簡稱“處理資格”)許可工作,防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獲得處理資格。
第三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鼓勵規?;a業化、專業化發展。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發展規劃應當合理布局處理企業,實行集中處理。設立處理企業應當符合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 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處理資格的審查和許可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處理資格許可條件
第七條 處理企業應當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邆渑c其申請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車間和場地、貯存場地、拆解處理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
?。ǘ┚哂信c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運輸車輛、搬運設備、壓縮打包設備、專用容器及中央監控設備、計量設備、環境監測分析儀器儀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等;
?。ㄈ┚哂薪∪沫h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完善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ㄋ模┚哂邢嚓P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 處理資格許可程序
第八條 申請處理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一類或多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申請,并提交申請文件及相應證明材料。
第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及相應證明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組織相關專家依據許可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經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對擬授予處理資格的申請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許可機關對公眾意見較大的申請企業,應當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許可機關認為必要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具備許可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授予處理資格,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處理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許可機關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處理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處理設施地址;
?。ㄈ┨幚淼膹U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
?。ㄋ模┲饕幚碓O施、設備及運行參數;
?。ㄎ澹┰O計處理能力;
?。┨幚碣Y格的有效期限;
?。ㄆ撸┨幚碣Y格的頒發日期和證書編號。
處理資格證書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處理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理企業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處理資格:
?。ㄒ唬┰黾訌U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類別的;
(二)新建處理設施的;
?。ㄈ└慕āU建原有處理設施的;
?。ㄋ模┨幚韽U棄電器電子產品超過原設計處理能力20%以上的。
第十五條 處理資格有效期為3年。處理資格有效期屆滿,處理企業繼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應當于處理資格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處理企業終止處理活動的,應當對未處置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作出妥善處理,并對經營設施、場所進行場地污染評估。經評估存在污染的,應當依法進行治理和修復,或者承擔相應的費用。
處理企業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許可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處理企業處理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處理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資格許可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處理資格許可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處理企業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可以申請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資格證書關于處理產品類別、處理能力等要求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處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處理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
處理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處理企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
第二十一條 處理企業應當建立數據信息系統,定期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有關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審批該資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處理資格證書或宣告原處理資格證書作廢:
?。ㄒ唬┪粗匦律暾執幚碣Y格,擅自增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類別的;
?。ǘ┪粗匦律暾執幚碣Y格,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處理設施的;
(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生產規模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設計處理能力的;
?。ㄋ模┎话凑障嚓P標準和規范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
(五)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未妥善利用或處置的。
第二十四條 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審批該資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處理資格證書或宣告原處理資格證書作廢。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審批該資格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處理資格證書或宣告原處理資格證書作廢:
?。ㄒ唬┕ど套兏怯浐螅瓷暾堔k理處理資格變更手續的;
?。ǘ┨幚碣Y格有效期屆滿,未提出換證申請的;
?。ㄈ┨幚砥髽I終止處理活動,未提出注銷申請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由審批該資格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處理資格證書或宣告原處理資格證書作廢:
?。ㄒ唬┥米躁P閉、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ǘ┮荒陜葍纱我陨铣瑯伺欧盼廴疚锏模?/p>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 處理企業終止處理活動,未對未處置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作出妥善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妥善處置;逾期未妥善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原處理企業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以下罰款,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5年內對處理企業處理資格的申請不予審批。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進行場地污染評估或者經評估存在污染而未依法進行治理和修復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處理企業處理資格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二十八條 偽造、變造處理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處理資格證書的,由審批該資格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回處理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處理資格許可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處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處理資格的企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處理資格許可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處理資格。逾期不申請的,不得繼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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