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10〕6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污染源與敏感區域之間的距離問題,在《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第17號公告)中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即排放標準中不規定統一的污染源與敏感區域之間的合理距離(防護距離),其具體距離應根據污染源的性質和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二、我部已經下達計劃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進行修訂。在該標準修訂過程中,將落實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危險廢物 標準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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