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日前已正式出臺,該辦法將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針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農作物秸稈、食用菌種植廢棄物、廢棄農膜等農業廢棄物,農業生產者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或者利用。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落實管理措施,保障相關設施的正常運行,防止污染環境;秸稈應當妥善處理,有效利用,禁止在交通干線、高壓輸電線路、人口集中地區等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菌糠、菌渣等廢棄物應進行資源化利用;廢農膜應當及時收回,不得棄留在土壤中或者隨意丟棄。違反該辦法的規定,最高可以處5萬元罰款。
今后政府會加強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鼓勵發展從事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使用利用農業廢棄物生產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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