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環保局,各地、州、市環保局:
根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及國家環保總局第十三號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評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規定。現將2009年第一批我局負責驗收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計劃印發給你們(見附件)。請各地、州、市環保局接文后,盡快通知本轄區內的項目建設單位作好項目驗收前的準備工作,完成有關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等驗收材料,并督促建設單位在2009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區環保局申請驗收,以確保驗收計劃順利完成,提高我區“三同時”執行率。
如果建設單位提出不能按期驗收,必須書面向我局申明理由,否則,我局將依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并限期補辦環保驗收手續。
附件:自治區2009年第一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計劃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主題詞:環保 竣工驗收 計劃 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2009年4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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