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文件
寧環發〔2009〕66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危險廢物管理防范事故風險的緊急通知
各市、縣(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杜絕發生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造成人員中毒,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事件,根據環保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范事故風險的緊急通知》(環辦〔2009〕51號)的要求,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險廢物管理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各市、縣(區)環保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把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進一步加大源頭控制力度。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制,設專人管理危險廢物,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包裝容器,依法設立危險廢物標識,建立危險廢物相關檔案和臺帳,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事故應急等各項法律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
三、強化對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活動的管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危險廢物分析、經營情況記錄和事故應急等各項制度,嚴防事故發生,防止二次污染。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四、依法嚴厲懲處非法轉移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要“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市、縣(區)環保部門應加大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被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廢棄包裝物及盛裝不明物質廢棄容器的管理和轉移等情況的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檢查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單位;以及具有急性毒性、反應性、易燃性、腐蝕性等特性的危險的產生單位。
自治區環保廳將于近期對各市、縣(區)危險廢物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結果將于6月中旬向全區通報。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污防 危險廢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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