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甘監函[2009]21號
甘肅省財政廳、各市(州)財政局、各“省直管縣”財政局:
為了統一全省各地再生資源退稅申報資料的口徑,并妥善解決各級地方財部門政初、復審后的資料存檔等問題,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退稅企業將退稅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一式三份同時報送給受理初審的所在市(州)或所在“省直管縣”財政局,各市(州)和各“省直管縣”財政局完成初審程序后留一套資料存檔,將另外兩套資料轉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完成復審程序后留一套資料存檔,將另外一套資料轉報財政部駐甘專員辦。受理初審、復審和終審的各級財政部門均以企業的申請文件收文掛號。
二、為了加快各級財政部門初、復審后的轉報進度,決定由退稅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將申請退稅文件的臺頭(主送單位)改為財政部駐甘肅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抄送甘肅省財政廳和所在市(州)或所在“省直管縣”財政局。受理初審的各級財政局完成初審程序后可以不再行文,直接將經過審核簽字蓋章后的企業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兩份)轉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完成復審程序后亦不再行文,直接將審核簽字蓋章后的企業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一份)轉報財政部駐甘專員辦終審。
三、財政部駐甘專員辦終審后,將準予退稅的批復文件分別抄送甘肅省財政廳和受理初審的相關財政局各一份。
財政部駐甘肅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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