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環保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的通知》(浙府法發〔2009〕23號),現將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 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統計報表分為《浙江省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表》、《浙江省行政許可統計報表》,每半年統計一次。上半年統計信息截止日期為6月30日,全年統計信息截止日期為12月31日。
二、縣(市、區)環保局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匯總統計,分別于當年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 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統計報表報送設區市環保局;設區市環保局對本行政區域各縣(市、區)和市本級直接辦理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分別進行匯總統計,并于當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統計報表報送我廳。
三、各設區市環保局在報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表的同時,應當一并報送本年度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的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信息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對環保法制監督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運用,對各級環保部門掌握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和改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統計資料,加強對行政執法現狀的分析研究,針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及時。
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分析報告和統計報表采用書面材料和電子數據雙上報方式。
聯系人:陳云娟;聯系電話:0571-28869109; 附件:1.浙江省行政許可統計報表;2.浙江省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表。
二○○九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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