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相控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的擬與IFC—荷蘭碳機構進行清潔發展機制碩月合作(項目名稱:惠州垃圾填埋場沼氣回收與利用項目)的申請及相關文件收悉。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審核,現就你公司與IFC—荷蘭碳機構進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符合《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符合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同意作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二、授權你公司作為中方的實施機構開展項目活動。
三、同意你公司向IFC—荷蘭碳機構轉讓該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總量不超過5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每噸二氧化碳當量轉讓價格不低于10歐元。
四、請你公司根據專家意見對項自設計文件做進一步的修訂與完善,以利于項目的順利開展。
附:項目批準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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