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便利國內投資主體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設立機構,推動“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局制定了《廈門市貫徹〈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廈門市貫徹〈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下稱《辦法》),規范本市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管理,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法人(以下簡稱“境內投資主體”)以新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并購等方式到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下稱市貿發局)依法對境內投資主體到境外投資開辦設立企業和機構實施初審或核準。
(一)境內投資主體開展《辦法》第六條所列的境外投資的,向市貿發局提出申請,由市貿發局負責初審后,報商務部核準。
中央企業開展《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二)由市貿發局負責核準的事項包括:
1.境內投資主體開展《辦法》第七條所列的境外投資的;
2.境內投資主體開展《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的;
3.境內投資主體赴境外設立機構的。
第四條 境內投資主體申請到境外開展《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其申請程序、提交材料、核準時限和相關要求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執行。
第五條 境內投資主體申請到境外開展《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境外投資,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業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網址:中國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網站fec.mofcom.gov.cn/index.shtml)(下稱系統)按要求填寫《境外投資申請表》,填報完成后,用A4紙打印,投資主體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三)境內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境內投資主體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并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市貿發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資料完整、準確、一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第六條 境內投資主體到境外設立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境外機構證書申請表》,填報完成后,用A4紙打印,投資主體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境內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內投資主體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市貿發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資料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頒發《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第七條 境內投資主體到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三)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的;
(四)可能違反我國所締結的國際條約的;
(五)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
第八條 境內投資主體需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部門的核準。
第九條 境內投資主體的境外投資獲得核準后,持《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以下統稱《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手續,并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條 經核準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后30日內,應將注冊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向市貿發局報備。
第十一條 境內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境外再投資的,需在
完成法律手續后一個月內通過“系統”填報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表》,報市貿發局備案。
第十二條 經核準的境外企業(機構)地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向核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核準手續;境外企業的終止、撤銷,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需向市貿發局備案,并逐級報原核準部門,由原核準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需交回原核準證書,并據備案函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同時,按境外企業設立地法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投資主體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未在東道國(地區)完成有關法律手續或未辦理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境內有關部門手續,原核準文件和《證書》自動失效,《證書》應交回原核準機關。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須按本實施細則規定重新辦理核準。
第十四條 《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借或以任何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注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五條 經核準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或設立機構的境內投資主體,應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貿發局報送境外投資業務情況和統計資料;并按期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工作。對逾期不申報年檢的,有關部門暫不受理該境內投資主體境外投資購、付匯及對外擔保等申請,以及不受理外派人員和新設境外企業或設立機構備案的申請。
第十六條 境內投資主體赴境外投資必須依法遵守境外投資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企業在境外設立非企業法人適用本辦法。企業赴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此前本市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