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深監[2009]61號
深圳市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對再生資源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規范深圳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退付工作程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監[2003]11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返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等規定,結合深圳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審核審批退付操作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深圳市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審核審批退付操作辦法(試行)
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深 圳 市 財 政 局 深 圳 市 國 家 稅 務 局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深圳市再生資源增值稅 先征后退審核審批退付操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對再生資源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促進深圳地區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申報、審核審批、退付工作的規范化,提高退稅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財政部關于明確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程序的補充通知》(財監[2009]7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一般增值稅行政審批管理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監[2003]11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負責深圳地區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終審工作,具體負責辦理對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申報的終審、批復工作,監督檢查退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 深圳市各區財政局負責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初審工作,深圳市財政局負責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復審工作。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深圳分庫(以下簡稱“國家金庫深圳分庫”)按照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的批準退稅文件、開具的《收入退還書》及《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辦理退庫手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二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即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上述加工處理,僅指清洗、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 第六條 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車拆解企業,適用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七條 辦理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審核、審批、退付工作,必須遵循依法行政、嚴格審核、規范程序、明確責任、提高效率、強化服務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退稅資格審核 第八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經營單位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新的政策或規定,按照新的政策或規定執行。 第九條 適用再生資源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應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3.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 4.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 80%;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再生資源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退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退稅項目和非退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 第十一條 凡滿足退稅條件的再生資源經營單位,在第一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需進行資格審核,填寫《深圳市再生資源經營企業申請退稅資格審核表》(附件1),并將相關申報資料報送經營所在地區財政局。深圳市各區財政局在《深圳市再生資源經營企業申請退稅資格審核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申報資料提交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財政局在《深圳市再生資源經營企業申請退稅資格審核表》上簽署復審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連同申報資料提交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對申請單位的退稅資格進行終審認定,并將終審結果通知深圳市財政局及各區財政局。 第十二條 退稅資格審核工作可與第一次退稅申請審核審批工作同時進行。 第十三條 退稅資格審核需報送的資料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2.公司章程復印件; 3.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國稅部門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5.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 6.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8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 7.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8.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的資料; 9.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10.其他退稅資格審核需要的其他資料。 上述10項退稅資格審核申報資料一式三份,由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深圳市財政局、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各留存一份。上述10項退稅資格審核申報資料中申報人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驗。 第十四條 負責退稅資格初審的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退稅條件的情況。 第十五條 負責退稅資格復審的深圳市財政局需及時向深圳市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核實退稅申報人未受處罰申明內容的真實性,對經查實與申明不符的申報人,不予認定其退稅資格。 第十六條 具備退稅資格的申報人應于每年度5月底之前向經營所在地的區財政局提交當年已經年檢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和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退稅申報人基本情況發生變更時,如公司章程變更、工商登記證變更、稅務登記證變更、備案登記證變更、房屋產權證變更、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等事項的,應及時將變更后資料報送區財政局。 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應將退稅申報人的工商、稅務年檢情況及其他變更情況及時報告深圳市財政局和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 第三章 退稅審核審批退付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退付工作程序可參考《深圳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退付工作流程圖》(附件2)。 第十八條 退稅申請辦理時限。 (1)申請退稅的單位原則上按季度申請退稅。申請退稅金額較小的也可按半年或一年申報一次。具體退稅申報時間可由負責初審的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2)負責初審的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復審的深圳市財政局提交初審意見; (3)負責復審的深圳市財政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提交復審意見; (4)負責終審的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工作并辦理妥當有關退稅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退稅申報。再生資源經營單位的申報資料包括: 1.退稅申請正式文件,文件主送單位為: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各)區財政局(附件3,供參考); 2.《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附件4)原件一式四聯并加蓋申報人公章。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稅入庫情況(不得匯總填列);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 4.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審核意見的《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稅款入庫審核表》(附件5); 5.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稽查結論》或未進行稽查的證明。《增值稅稽查結論》由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出具,能夠證明申報人申請退稅所屬期增值稅應繳、實繳、欠繳(或多繳)金額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等有關情況的正式稽查文書,要求在復印件上加蓋稅務機關印章。在申請退稅所屬期未進行稅務稽查的申報人,應提供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未進行稽查的證明; 6.稅收繳款書或委托收款憑證復印件: 7. 申請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復印件; 8. 申請退稅所屬期的會計報表及說明或審計報告復印件; 9.《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請計算表》(附件6); 10. 申請退稅所屬期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的資料并填寫《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附件7); 11.未受處罰的書面申明(附件8); 12.退稅資料真實性聲明(附件9); 13.已退付資金使用情況的資料、包括入賬情況、使用投向等; 14. 退稅審核需要的其他資料。 上述14項退稅申報資料一式三份,由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深圳市財政局、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各留存一份;其中第3-5項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資料由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保留原件,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深圳市財政局保留復印件;第1項、第9-10項申報人應提供與紙質材料一致的電子數據。上述14項退稅申報資料中申報人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驗。 第二十條 申報受理。 1.對申報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應按照有關政策,認真審核退稅申報的政策依據和理由,確認申報人是否具備享受退稅政策的資格; 2.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報人,要確認其申請資料要件是否齊備; 3.對經審核符合條件且申請資料要件齊備的申報人,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應在收到申請資料當日明確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報人填寫《退稅單位申報登記表》(附件10)。對不符合條件或資料不齊全的申報人,深圳市各區財政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當日明確指出無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關申報資料。 第二十一條 初審內容。 深圳市各區財政局負責審核退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并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退稅適用條件的審核。重點審核申報人是否為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經營再生資源是否有相關部門合法的備案登記證明、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的場地、申請退稅所屬期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是否未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2.實繳稅額的審核。重點審核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及申報人提供的繳稅憑證:稅種是否正確、預算級次是否正確、稅款所屬期間是否與申請退稅所屬期一致、繳稅人和申報人是否對應、印章是否齊全(尤其是收款國庫的印鑒)。綜合各項因素后,對照《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確定實繳稅額; 3.應納稅額的審核。重點是對申請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明細賬、相關財務報表進行審核。應審核申報人申請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是否真實;增值稅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其他應核增或核減應納稅額的項目;是否存在應繳未繳或“寅吃卯糧”稅款的情況;是否存在以查補增值稅、滯納金等影響應納稅額的情況。如申報退稅期間進行了稅務稽查,還應重點對《增值稅稽查報告》及相應的處罰文書進行審核。綜合各項因素后,確定應納稅額; 4.會計資料的審核。主要審核申報人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涉稅會計核算是否合規、能否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計算退稅有關數據是否準確、各數據之間的對應勾稽關系是否正確;退稅申報數據應與銷售收入明細賬、應繳稅費明細賬核對相符; 5.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產權證等法律文書的審核。重點審核要件是否齊備、有效,是否存在申報人申報退稅的名稱、經營地或其他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申報人在申報退稅期的變化情況等,以判斷申報人是否符合退稅條件; 6.退稅金額計算的審核。在資料真實、依據充分的基礎上,認真核實退稅項目范圍、退稅基數、退稅比例、政策執行年限等因素,審核確定應退稅額。 第二十二條 初審方式。 負責初審的深圳市各區財政局可采用現場和非現場審核兩種方式,但在一年內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實申報人有關退稅條件的滿足情況。在非現場審核過程中發現疑點的,應對申報人進行實地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確定退稅金額。發現有不滿足退稅條件的,應及時通知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深圳市各區財政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退稅申報單位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可不予辦理退稅: 1.上報的退稅資料不符合要求; 2.未取得相關部門合法的備案登記證明; 3.不具備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的場地; 4. 申請退稅所屬期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低于80%; 5.自2007年1月1日起受過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6.退稅項目與非退稅項目未分別進行會計核算; 7.退稅年度欠繳增值稅款并未辦理緩交手續; 8. 稅務或其他執法機關查補的增值稅稅款; 9.實繳稅金大于當年應繳稅金的增值稅稅款; 10.其他不符合退稅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深圳市各區財政局對不符合退稅條件的申報人可直接下發不予退稅的審核意見書;對申報人部分申報金額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予以核減,并在審核意見中寫明核減的原因后上報復審部門。 第二十五條 初審意見。深圳市各區財政局在進行上述審核后,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擬同意退稅的金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退稅申報資料提交深圳市財政局進行復審。如有需要說明的問題,應附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六條 退稅復審。深圳市財政局對初審意見進行全面復審后,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復審意見、擬同意退稅的金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退稅申報資料提交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進行終審。如有需要說明的問題,應附復審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退稅終審。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對退稅申報資料、初審和復審意見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在《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上簽署同意退稅的意見及金額,并下發退稅批復文件,同時開具《收入退還書》(附件11)。 第二十八條 深圳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同意退稅的批復文件、《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等,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庫印鑒后,將上述文書送達國家金庫深圳分庫。 第二十九條 國家金庫深圳分庫收到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同意退稅的批復文件、《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和《收入退還書》,核對一致后辦理退庫手續。
第四章 退稅工作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退稅工作要嚴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為強化對退稅工作的管理,深圳市(區)財政局和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建立退稅工作責任制度。 (一)深圳市(區)財政局建立經辦人、處(科)長、分管領導三級審核制度。 (二)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建立初審、復核、復審、分管辦領導、辦主要負責人五級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退稅資料的管理。 (一)深圳市(區)財政局和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應加強退稅資料的管理,對企業申請退稅的時間、申報金額、核減金額、審批金額、退付時間、經辦人等情況設置臺賬,并及時進行登記管理。 (二)深圳市(區)財政局應對申報人的申請文件、《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收入退還書》、退稅申報資料、初(復)審意見書以及審核審批運轉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及時進行歸集、整理,并按照相關要求整理歸檔。 (三)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按照財政部文件要求對退稅申報資料及審核審批過程相關資料及時進行歸集、整理。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退稅資料整理歸檔。 第三十二條 建立定期與國庫進行對賬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應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月與國家金庫深圳分庫進行退稅數據對賬,國家金庫深圳分庫應配合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進行對賬工作。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發現退稅金額有誤或其所列的預算科目有誤的,應及時查明原因,通知國庫進行更正。 第三十三條 監督和檢查 (一)負責復審的財政部門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申報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并將核實內容通報給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和深圳市各區財政局。 財政部門對經查實的與申明不符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凡問題在申報人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申報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其以后申請退稅資格;凡問題在申報人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退稅資格。 (二)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應適當安排對審批退稅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導。不定期的抽查市(區)財政部門和國庫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為申報人辦理退稅,有無拒不執行退稅批復、不及時落實退稅政策、克扣申報人退稅資金等問題。督導地方財政部門提高初審、復審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三)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要對申報人享受退稅是否確實符合條件、對退稅資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規等事項進行抽查,嚴肅查處申報人鉆政策空子騙取國家退稅的問題。 (四)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細則》、《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時進行糾正處理,對于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三十四條 退稅業務工作質量檢查。深圳市(區)財政局退稅工作質量接受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退稅工作質量接受財政部或財政部委托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國家金庫深圳分庫退稅工作質量接受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或其他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退稅單位有權對退稅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辦事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辦事推諉,以權謀私等行為的,可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操作辦法由財政部駐深圳專員辦、深圳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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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載:附件1:深圳市再生資源經營企業申請退稅資格審核表.doc 附件2:深圳市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退付工作流程圖.doc 附件3:關于辦理退付增值稅的請示.doc 附件4:一般增值稅退付申請書.xls 附件5: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征后退稅款入庫審核表.xls 附件6: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申請計算表.xls 附件7:再生資源銷售明細表.xls 附件8:未受處罰申明.doc 附件9:退稅資料真實性聲明.doc 附件10:退稅單位申報登記表.xls 附件11:收入退還書.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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