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駐遼監[2009]33號
中央直管駐遼寧省各金融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6]82號)的規定,為做好2008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具體提出如下要求:
一、產權登記監督檢查范圍。
中央直管金融企業在遼寧省(不含大連市)設立、現已完全脫鉤,但國有資本及其應享有的權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轉讓的投資實體(不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中國銀監會遼寧監管局及其分支機構的投資實體)。
二、監督檢查程序。
(一)下載產權登記軟件。訪問財政部網站(www.mof.gov.cn)下載中心進行下載。
(二)將數據錄入軟件。將相關數據錄入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系統軟件,核對無誤后將軟件中的數據導入優盤,并打印輸出《--年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檢查表》(申報表7)一式兩份。
(三)簽字并蓋章。輸出兩份《--年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檢查表》(申報表7)后,在申報企業財務負責人、申報企業法人代表、企業總部或上級單位財務負責人欄內簽字并蓋章,其中企業法人代表和企業總部或上級單位財務負責人需加蓋各自的公章。
(四)辦理監督檢查需提交的材料。
1.簽字并蓋章的《--年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檢查表》(申報表7)一式兩份及優盤。
2.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產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4.經主管部門審核的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報告書。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2)國有資本的分布及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和投資收益情況。
(3)企業本級及子公司發生產權變動以及辦理相應產權變動登記情況。
(4)企業本級及子公司提供擔保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五)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應當按照財金[2006]82號的相關規定先補辦產權登記。
上述提交的原始材料如果為孤本,可以以復印件代替。復印件必須經申辦企業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如果個別原始材料復印件較厚,還需加蓋騎縫章。企業總部或上級單位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方可作為產權登記的合法有效資料提交。
三、本年度金融類企業產權登記監督檢查材料受理截止日為2009年5月22日。各申辦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超過規定時間申報的按“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金融類企業在辦理產權登記過程中,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全面真實有效,按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我辦如實申報相關文件資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提請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偽造、涂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的。
聯系單位及電話:財政部遼寧專員辦四處 024-24801212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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