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環保然〔2009〕7號
各設區的市環保局:
根據國家《防止生豬價格過度下跌調控預案(暫行)》和葉雙瑜副省長主持召開的豬肉價格及生豬飼養供應有關問題專題會議精神,為了促進我省生豬生產穩定發展,防止因生豬養殖無序發展造成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和養殖戶增收、環境質量改善“三贏”目標,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當地政府根據環境承載力和水環境保護要求,科學規劃養殖業發展;提請當地政府組織農業(畜牧)、環保、水利、衛生、規劃、國土等部門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禁建區,并向社會公布。嚴格落實禁養區、禁建區工作,禁建區禁止新(擴、改)建規模化生豬養殖場。
二、根據閩江、九龍江、敖江、晉江、汀江、龍江、木蘭溪、交溪等“六江兩溪”重點流域水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指導)意見要求,配合當地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搬遷、關閉、拆除、清理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的所有生豬養殖場。
三、配合農業(畜牧)部門推廣先進的生豬養殖糞便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技術,大力推廣種養結合的生態循環消納養殖模式和“零排放”養殖技術。
四、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兌現“便民高效、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嚴格審批、強化驗收”等七項承諾要求,堅持服務優先、提升服務質量、提高審批效率。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福建省環保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項目環評管理工作的通知》,對符合養殖布局發展規劃要求的新(擴、改)建生豬養殖項目,開辟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耐心地溝通、解釋。強化養殖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依法查處不正常使用環保處理設施、偷排漏排污染物的生豬養殖場。
五、各級環保部門要主動提請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審批、能繁母豬養殖補貼發放、生豬檢驗檢疫等方面加強部門協作,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養殖場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形成齊抓共管、源頭控制、科學發展的局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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