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10:18:08
蘇環辦〔2009〕240號
各市、縣(市)環保局: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工作的通知》(環函〔2009〕109號)要求,現就我省加強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強化項目監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幾項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項目監管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責任制、合同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籌措和管理、施工建設、技術方案、設備采購以及建成后的設施運行全過程負責。各市、縣(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組織或參與竣工驗收,并將有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我廳。各級環保部門應高度重視項目監管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規范建設程序,按規定使用資金,提高項目建設質量,確保達到項目預期建設目標。
二、進一步加強項目儲備和申報審核工作。各市、縣(市)環保部門要積極與財政部門協商,按照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認真加強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儲備工作,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對備選項目的實施基礎、開工條件、建設方案、工藝流程、環境效益等進行充分論證和審查,把好項目申報關,提高申報項目質量,并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負責。
三、加強項目日常檢查和監督。各市、縣(市)環保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本地區中央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日常檢查,建立項目跟蹤檔案制度,實行“一項一檔”。項目承擔單位對技術方案、處理規模、配套資金等有重大變更時,應向省環保廳、財政廳和項目立項原審批部門提出項目變更申請。市、縣(市)環保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及時調度項目進度,并于每年12月底將本地區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包括竣工驗收項目績效)報送我廳和省財政廳。
四、建立項目竣工驗收制度。使用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項目建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申請竣工驗收。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由市、縣(市)環保部門或項目立項原審批部門組織,并盡可能與其他驗收統籌安排。重點驗收中央補助資金使用、項目原申報內容完成、項目環境效益等情況。項目驗收后,應及時報我廳備案。
五、充分發揮建成項目的環境效益。項目承擔單位應確保建成項目持續運行并發揮環境效益。市、縣(市)環保部門要督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加強污染排放的動態監測和執法監察。
六、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市、縣(市)環保部門在檢查中如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有違規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我廳報告。我廳將會同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機構檢查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并對項目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如發現有違反中央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對嚴重違法違紀的有關人員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對本轄區內自2004年以來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認真進行自查,于6月10日前將總結報告(要求見附件1)和執行情況匯總表(附件2,附件3)(均要求紙質稿和電子稿)上報我廳。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