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 |
Emission Standard of Coalbed Methane/Coal Mine Gas(on trial) |
( GB 21522—2008 2008-07-01實施)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控制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利用,保護大氣環境,緩解溫室效應,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煤層氣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現有礦井、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礦井以及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建礦井或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礦井或煤層氣地面開發系統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執行。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2008-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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