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9 09:58:46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化工廠爆炸、化學品泄漏等環境污染事件頻發,威脅著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這些受到化工污染的場地應該如何處理?是進行修復還是暫時棄之不用?通常采取哪些修復方法?如何評判修復效果?國外經驗能否給我國的污染場地治理支招?帶著這一系列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修復前要做什么?
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
“化工廠爆炸后的土地將會受到各種化學品的污染,同時化工廠正常運營期間長期的生產原料泄漏也可能導致污染滲入地下,由于化工污染一般難以依靠生態系統自行消除,因此需要人為進行土壤修復以降低污染危害,實現被污染土地的再次利用。”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表示。
在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之前,需要先對其進行風險評估,具體如何操作?據博天環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土壤修復事業部總經理梁信介紹,在現場二次傷害隱患排除后,立即開展現場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調查,確定污染物的分布范圍及超標情況,并根據分析數據模擬污染物向周邊遷移的可能性,對污染物對場地使用人群、周邊場地使用人群和周邊環境的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如果風險評估結果顯示,污染物對周邊場地使用人群或者周邊環境的危害風險高于可接受范圍,那么,即使場地暫時不進行開發利用,也必須采取合適的修復措施(無論是清除污染源還是阻隔污染物向周邊擴散的途徑),使其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場地是否立即開發不是作為是否要修復的主要依據,場地中污染物是否對周邊環境或者人群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風險,這才是是否要修復的依據。”梁信說。
污染土壤治理分幾步走?
應急處理、封閉隔離、分類修復
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沈陽)中心主任、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邵春巖介紹說,雖然化學品種類繁多,但是發生化工事故后,對受污染土地的處理無外乎這3個步驟:第一步,控制急性風險,防止污染物進一步擴散;第二步,集中分類儲存,做封閉隔離;第三步,對土壤進行分類治理。不同的污染事件處理起來都按這3步來,國內外基本通用,但具體采取的措施不同。
應急處理階段,需要使劇毒物質的毒性降低到一定程度,否則可能對清理人員的身體造成傷害;土壤修復階段,由于土壤清理需要較長的時間,可以做封閉隔離設施,即建一個臨時性的危險廢物暫存場,把這些污染土壤進行分類隔離與覆蓋。這些技術國內外都很成熟,對收集來的不同種類的污染土壤進行分區暫存,有利于將來對其進行分類處理。
據邵春巖介紹,一般情況下,受污染的土壤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是受有機污染物污染的土壤。一般通過解析分離技術,把有機物從土壤中分離出來,然后對有機物進行收集或者銷毀。第二類是含有劇毒化學物質的土壤。一般通過化學方式,把有毒化學物質氧化成低毒或無毒物質,氰化物的處理就是用這種方式。第三類是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壤,把這些重金屬收集起來固化/穩定化處理之后進行填埋處置。
“經濟性也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設備處理規模較大,處理較快,但平均到每噸的處理成本就高;設備處理規模較小,處理較慢,平均到每噸的處理成本就低。處理時間越短,成本越高,環境風險越低;處理時間越長,成本越低,環境風險越高。”邵春巖表示,“比較敏感的地區在經濟可承受條件下,應盡可能縮短處理時間,以降低環境風險。”
如何評判修復效果?
看修復后土壤是否滿足標準
應急隔離之后,土壤修復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那么,是否存在一個評判修復效果的標準?“國家和各地暫時都是以經過修復土壤是否滿足相應的修復標準作為評判修復效果的核心依據。”梁信表示。
據了解,修復標準是根據場地的開發用途而定的,場地開發用途也是進行風險評估的重要參考因素,直接影響修復標準的高低。具體的修復技術依據目標污染物和其所在介質的理化性質而定(就是場地土壤、地下水中超過國家標準數值的污染物),達到的效果就是使目標污染物對場地使用人群、周邊環境、周邊使用人群的危害風險水平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直接來說,就是達到修復標準。
梁信補充說:“并不是對場地內所有污染土壤、地下水都進行直接修復,而是通過設置阻隔措施等方式,切斷目標污染物向場地使用人群或者周邊環境遷移,以達到降低其危害風險的目標。”
“因此,對于部分局部修復的項目,會長期對場地內的敏感區域進行監控,例如對阻隔設施上下游的地下水進行定期采樣檢測,驗證阻隔設施是否正常運作,沒有發生泄漏。如果發生阻隔措施泄漏的情況,需要由業主單位委托專業的修復機構進行二次修復設計和實施。”梁信表示。
“目前被污染土壤的修復效果比較顯著,修復達標后的土地可以用作居民用地或商業開發用地。”侯宇軒表示,“在修復土地的后續利用中,環保部門應加強監管,在被修復土地的二次利用之前應確保各項環境指標達到要求,避免隱藏的環境風險。”
我們從國外學什么?
整體性的思維方式和修復模式
東方園林生態環境修復事業部總裁范天立認為,土壤修復不是純技術性問題,還涉及政策、資金等方面,我國目前這些層面都不完備,處于摸石頭過河階段,需要一個發展過程。
“國外技術有的可以直接拿來用,但很多時候還是要結合國內狀況做一些調整。”范天立表示,“技術不是最難的,最重要的是頂層設計,例如修復所需資金的來源問題,要考慮如何調動民間資本的參與。美國成立的超級基金,從資金的角度對土壤修復給予支持。考慮到部門職責劃分問題,我國要成立類似超級基金就不那么容易。”
據了解,歐美國家無論是政策、模式還是技術都已經非常完備。以美國為例。美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規模性啟動污染場地修復,積累了近40年的經驗。美國1980年出臺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其中包括責任界定、資金出處、賠償等多方面內容。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關于污染場地治理的法律,預計將于2017年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將包含相關內容。
“最重要的是要學習整體性的思維方式以及整體性的修復管理模式。不是單一地突出某個方面,而是技術、資金、政策整個通盤考慮,甚至把社會也考慮進去;此外,系統性、科學性的管理模式還包括把場地污染、修復過程也看作是一個系統性的過程。”范天立說,“我國污染場地修復更多的是把它看作一項工程,一來就上馬。美國則側重調查、風險評估等前期階段,以科學的、系統性的方式搞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然后再通過精細的工程來完成。”
□ 相關鏈接
超級基金法
美國超級基金法又稱《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CERCLA)。是美國為解決危險物質泄漏的治理及其費用負擔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國國會于1980年12月11日通過。其目的是建立一個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險物質和傾倒危險廢物的場所泄漏污染的反應機制。
超級基金法規定了危險物質泄漏事故的報告制度和國家應急計劃制度;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的行動,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泄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這一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
為了解決治理費用承擔者不明或費用承擔者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問題,超級基金法規定建立危險物質信托基金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責任信托基金。還規定了治理費用承擔者費用承擔的范圍和限度以及財政擔保,并規定對揭發、檢舉非法泄漏危險物質的違法者的人可給予最高達1萬美元的獎金,對違法者可處以每次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每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累犯者,每違法持續日的罰款額可高達7.5萬美元。